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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立法规范农村扶贫开发
2014-08-31 17:35:00   来源:云南   评论:0 点击:

 中新网昆明7月31日电 (和晓莹)31日,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第一部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

 中新网昆明7月31日电 (和晓莹)31日,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第一部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3条,分别为总则、扶贫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了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明确了金融、智力支持和用地保障等措施;统筹整合专项、行业、社会扶贫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建立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等制度。并明确,省级财政每年投入的专项扶贫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30%的比例予以配套。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戚斌表示,扶贫开发工作是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难点之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农村贫困问题仍然是制约云南省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云南省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李新平透露,到2013年底,云南省仍有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91个片区县,数量居全国首位;有农村贫困人口661万人,居全国第二位。

  《条例》突出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两个重点,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三大类主要扶贫措施和税费减免、投入增长、金融服务、土地保障、贫困影响评价、智力扶贫等六个方面的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规范强化了政策支撑。

  “过去,扶贫工作还存在法律依据缺失、刚性约束不足,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扶贫开发工作的投入与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扶贫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李新平表示,《条例》的施行填补了云南省地方立法的空白领域,实现了扶贫工作有法可依。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应楠在会上强调,法不施则是一纸空文。他建议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实施好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让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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