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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黄牛”为官员腐败搭桥
2014-04-25 09:05:00   来源:正义网   评论:0 点击:

权力黄牛为官员腐败搭桥  如今的黄牛早已不仅仅是只凭力气在一票难求中寻得差价获利的人,他们的活动范围异常广泛,除常见的医托、药托、...

 

  如今的“黄牛”早已不仅仅是只凭力气在“一票难求”中寻得差价获利的人,他们的活动范围异常广泛,除常见的“医托”、“药托”、“客托”、“饭托”、“车托”外,还延伸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中,演变出了“权力黄牛”。据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透露,近三年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在工程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纳税申报、路政执法、企业注册登记等领域查处涉及“权力黄牛”的职务犯罪案件36件43人。

  行贿人受贿人的牵线“红娘”

  “‘权力黄牛’凭借熟人关系和利益关系,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从中获益,这种行为有异于一般的投机行为,和刑法上介绍贿赂罪的犯罪行为相似。司法实践中,视具体案情不同,通常以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罪的共犯等入刑。”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卫东介绍说。

  2012年,云龙区检察院查办的云东棚户区动迁窝案中,刘亮、陈友谊等4人利用熟悉动迁政策和流程、政府部门人脉广等便利,积极寻找政策漏洞,规避法律法规,通过向拆迁户提供代理谈判、突击搭建违章建筑、办假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从中渔利,使国家多支付土地补偿款262.86万元。2012年11月,刘亮、陈友谊等4人分别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权力黄牛’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降低了犯罪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隐蔽性更强。”徐州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高煜介绍说。

  “拆迁黄牛”刘亮就是拆迁指挥部协议送审组工作人员邢展的妻弟,其利用姐夫职务上的便利和社会关系,在亲朋好友之间穿针引线,帮助骗取国家补偿款,从中获利。由于涉案的多是熟人,圈外人难以知晓,使得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

  公司化运作统合双方需求

  相较传统概念上的“黄牛”,“权力黄牛”的投机行为似乎更“高明”、更“隐蔽”,往往通过设立一些社会中介组织,采用非法手段将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的需求统合进来,以项目策划、法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等业务名目,为行贿受贿提供一条“公司化”的运作通道,成为官员腐败的“灰色通道”和重要推手。

  新沂市维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张维、新沂市工商企业咨询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陈智合作从事代办公司登记、验资业务。为谋取非法利益,请托分管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等事项的新沂市工商局原副局长张秀征快速审批,并约定所赚“利润”三人平分。2008年5月以来,先后为227家企业办理注册和验资业务,非法获利60余万元。2011年,张秀征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张维、陈智因行贿罪分别被适用缓刑。

  无独有偶,徐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丰县营业部负责人高立龙、腾辉等,为拓展公司业务,排斥市场竞争,利用人脉关系及该营业部设在丰县国税局办公楼等便利条件,扰乱视听,与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约定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先后向丰县国税局输送利益高达367万余元。

  邳州市最大的带车“黄牛”索超,通过注册“康源运输”等4家公司,每月向挂靠车辆收取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帮助挂靠车辆逃避超载超限检查,并向邳州市公路管理站路政科科长周某等人按照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标准按月发“工资”。2012年11月19日,邳州市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索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权力黄牛”为何猖獗

  高煜介绍说,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权力黄牛”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程招标代理、交通运政稽查、城市拆迁安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税务纳税申报等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约占发案人数的81.4%。2011年徐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交通路政领域专项行动中,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28件33人,其中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多达23人,占涉案人数的69.7%,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高煜认为,“权力黄牛”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制造新的社会不公,还会诱使人们默许甚至实践腐败“潜规则”。

  检察官认为,“权力黄牛”的猖獗有着复杂的原因。根本原因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及公权力运作不透明,导致某些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权力暗箱”为“权力黄牛”提供了土壤。

  其次,法律对“权力黄牛”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我国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权力黄牛”,我国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介绍贿赂罪的处罚非常轻。在徐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案非法中介及工作人员所受处罚普遍偏轻,相对不起诉2人,缓刑4人,没有一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中介市场尚不规范,缺乏有力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中介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层面,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权力黄牛”为官员腐败搭桥

 

  如今的“黄牛”早已不仅仅是只凭力气在“一票难求”中寻得差价获利的人,他们的活动范围异常广泛,除常见的“医托”、“药托”、“客托”、“饭托”、“车托”外,还延伸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中,演变出了“权力黄牛”。据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透露,近三年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在工程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纳税申报、路政执法、企业注册登记等领域查处涉及“权力黄牛”的职务犯罪案件36件43人。

  行贿人受贿人的牵线“红娘”

  “‘权力黄牛’凭借熟人关系和利益关系,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从中获益,这种行为有异于一般的投机行为,和刑法上介绍贿赂罪的犯罪行为相似。司法实践中,视具体案情不同,通常以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罪的共犯等入刑。”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卫东介绍说。

  2012年,云龙区检察院查办的云东棚户区动迁窝案中,刘亮、陈友谊等4人利用熟悉动迁政策和流程、政府部门人脉广等便利,积极寻找政策漏洞,规避法律法规,通过向拆迁户提供代理谈判、突击搭建违章建筑、办假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从中渔利,使国家多支付土地补偿款262.86万元。2012年11月,刘亮、陈友谊等4人分别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权力黄牛’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降低了犯罪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隐蔽性更强。”徐州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高煜介绍说。

  “拆迁黄牛”刘亮就是拆迁指挥部协议送审组工作人员邢展的妻弟,其利用姐夫职务上的便利和社会关系,在亲朋好友之间穿针引线,帮助骗取国家补偿款,从中获利。由于涉案的多是熟人,圈外人难以知晓,使得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

  公司化运作统合双方需求

  相较传统概念上的“黄牛”,“权力黄牛”的投机行为似乎更“高明”、更“隐蔽”,往往通过设立一些社会中介组织,采用非法手段将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的需求统合进来,以项目策划、法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等业务名目,为行贿受贿提供一条“公司化”的运作通道,成为官员腐败的“灰色通道”和重要推手。

  新沂市维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张维、新沂市工商企业咨询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陈智合作从事代办公司登记、验资业务。为谋取非法利益,请托分管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等事项的新沂市工商局原副局长张秀征快速审批,并约定所赚“利润”三人平分。2008年5月以来,先后为227家企业办理注册和验资业务,非法获利60余万元。2011年,张秀征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张维、陈智因行贿罪分别被适用缓刑。

  无独有偶,徐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丰县营业部负责人高立龙、腾辉等,为拓展公司业务,排斥市场竞争,利用人脉关系及该营业部设在丰县国税局办公楼等便利条件,扰乱视听,与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约定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先后向丰县国税局输送利益高达367万余元。

  邳州市最大的带车“黄牛”索超,通过注册“康源运输”等4家公司,每月向挂靠车辆收取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帮助挂靠车辆逃避超载超限检查,并向邳州市公路管理站路政科科长周某等人按照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标准按月发“工资”。2012年11月19日,邳州市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索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权力黄牛”为何猖獗

  高煜介绍说,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权力黄牛”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程招标代理、交通运政稽查、城市拆迁安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税务纳税申报等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约占发案人数的81.4%。2011年徐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交通路政领域专项行动中,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28件33人,其中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多达23人,占涉案人数的69.7%,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高煜认为,“权力黄牛”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制造新的社会不公,还会诱使人们默许甚至实践腐败“潜规则”。

  检察官认为,“权力黄牛”的猖獗有着复杂的原因。根本原因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及公权力运作不透明,导致某些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权力暗箱”为“权力黄牛”提供了土壤。

  其次,法律对“权力黄牛”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我国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权力黄牛”,我国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介绍贿赂罪的处罚非常轻。在徐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案非法中介及工作人员所受处罚普遍偏轻,相对不起诉2人,缓刑4人,没有一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中介市场尚不规范,缺乏有力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中介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层面,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郭山泽/漫画

  近三年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在工程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纳税申报、路政执法、企业注册登记等领域查处涉及“权力黄牛”的职务犯罪案件36件43人。 

  

 “权力黄牛”为官员腐败搭桥

 

  如今的“黄牛”早已不仅仅是只凭力气在“一票难求”中寻得差价获利的人,他们的活动范围异常广泛,除常见的“医托”、“药托”、“客托”、“饭托”、“车托”外,还延伸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中,演变出了“权力黄牛”。据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透露,近三年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在工程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纳税申报、路政执法、企业注册登记等领域查处涉及“权力黄牛”的职务犯罪案件36件43人。

  行贿人受贿人的牵线“红娘”

  “‘权力黄牛’凭借熟人关系和利益关系,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从中获益,这种行为有异于一般的投机行为,和刑法上介绍贿赂罪的犯罪行为相似。司法实践中,视具体案情不同,通常以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罪的共犯等入刑。”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卫东介绍说。

  2012年,云龙区检察院查办的云东棚户区动迁窝案中,刘亮、陈友谊等4人利用熟悉动迁政策和流程、政府部门人脉广等便利,积极寻找政策漏洞,规避法律法规,通过向拆迁户提供代理谈判、突击搭建违章建筑、办假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从中渔利,使国家多支付土地补偿款262.86万元。2012年11月,刘亮、陈友谊等4人分别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权力黄牛’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降低了犯罪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隐蔽性更强。”徐州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高煜介绍说。

  “拆迁黄牛”刘亮就是拆迁指挥部协议送审组工作人员邢展的妻弟,其利用姐夫职务上的便利和社会关系,在亲朋好友之间穿针引线,帮助骗取国家补偿款,从中获利。由于涉案的多是熟人,圈外人难以知晓,使得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

  公司化运作统合双方需求

  相较传统概念上的“黄牛”,“权力黄牛”的投机行为似乎更“高明”、更“隐蔽”,往往通过设立一些社会中介组织,采用非法手段将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的需求统合进来,以项目策划、法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等业务名目,为行贿受贿提供一条“公司化”的运作通道,成为官员腐败的“灰色通道”和重要推手。

  新沂市维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张维、新沂市工商企业咨询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陈智合作从事代办公司登记、验资业务。为谋取非法利益,请托分管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等事项的新沂市工商局原副局长张秀征快速审批,并约定所赚“利润”三人平分。2008年5月以来,先后为227家企业办理注册和验资业务,非法获利60余万元。2011年,张秀征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张维、陈智因行贿罪分别被适用缓刑。

  无独有偶,徐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丰县营业部负责人高立龙、腾辉等,为拓展公司业务,排斥市场竞争,利用人脉关系及该营业部设在丰县国税局办公楼等便利条件,扰乱视听,与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约定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先后向丰县国税局输送利益高达367万余元。

  邳州市最大的带车“黄牛”索超,通过注册“康源运输”等4家公司,每月向挂靠车辆收取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帮助挂靠车辆逃避超载超限检查,并向邳州市公路管理站路政科科长周某等人按照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标准按月发“工资”。2012年11月19日,邳州市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索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权力黄牛”为何猖獗

  高煜介绍说,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权力黄牛”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程招标代理、交通运政稽查、城市拆迁安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税务纳税申报等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约占发案人数的81.4%。2011年徐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交通路政领域专项行动中,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28件33人,其中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多达23人,占涉案人数的69.7%,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高煜认为,“权力黄牛”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制造新的社会不公,还会诱使人们默许甚至实践腐败“潜规则”。

  检察官认为,“权力黄牛”的猖獗有着复杂的原因。根本原因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及公权力运作不透明,导致某些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权力暗箱”为“权力黄牛”提供了土壤。

  其次,法律对“权力黄牛”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我国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权力黄牛”,我国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介绍贿赂罪的处罚非常轻。在徐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案非法中介及工作人员所受处罚普遍偏轻,相对不起诉2人,缓刑4人,没有一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中介市场尚不规范,缺乏有力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中介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层面,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权力黄牛”为官员腐败搭桥

 

  如今的“黄牛”早已不仅仅是只凭力气在“一票难求”中寻得差价获利的人,他们的活动范围异常广泛,除常见的“医托”、“药托”、“客托”、“饭托”、“车托”外,还延伸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中,演变出了“权力黄牛”。据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透露,近三年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在工程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纳税申报、路政执法、企业注册登记等领域查处涉及“权力黄牛”的职务犯罪案件36件43人。

  行贿人受贿人的牵线“红娘”

  “‘权力黄牛’凭借熟人关系和利益关系,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从中获益,这种行为有异于一般的投机行为,和刑法上介绍贿赂罪的犯罪行为相似。司法实践中,视具体案情不同,通常以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罪的共犯等入刑。”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卫东介绍说。

  2012年,云龙区检察院查办的云东棚户区动迁窝案中,刘亮、陈友谊等4人利用熟悉动迁政策和流程、政府部门人脉广等便利,积极寻找政策漏洞,规避法律法规,通过向拆迁户提供代理谈判、突击搭建违章建筑、办假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从中渔利,使国家多支付土地补偿款262.86万元。2012年11月,刘亮、陈友谊等4人分别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权力黄牛’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降低了犯罪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隐蔽性更强。”徐州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高煜介绍说。

  “拆迁黄牛”刘亮就是拆迁指挥部协议送审组工作人员邢展的妻弟,其利用姐夫职务上的便利和社会关系,在亲朋好友之间穿针引线,帮助骗取国家补偿款,从中获利。由于涉案的多是熟人,圈外人难以知晓,使得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

  公司化运作统合双方需求

  相较传统概念上的“黄牛”,“权力黄牛”的投机行为似乎更“高明”、更“隐蔽”,往往通过设立一些社会中介组织,采用非法手段将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的需求统合进来,以项目策划、法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等业务名目,为行贿受贿提供一条“公司化”的运作通道,成为官员腐败的“灰色通道”和重要推手。

  新沂市维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张维、新沂市工商企业咨询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陈智合作从事代办公司登记、验资业务。为谋取非法利益,请托分管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等事项的新沂市工商局原副局长张秀征快速审批,并约定所赚“利润”三人平分。2008年5月以来,先后为227家企业办理注册和验资业务,非法获利60余万元。2011年,张秀征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张维、陈智因行贿罪分别被适用缓刑。

  无独有偶,徐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丰县营业部负责人高立龙、腾辉等,为拓展公司业务,排斥市场竞争,利用人脉关系及该营业部设在丰县国税局办公楼等便利条件,扰乱视听,与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约定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先后向丰县国税局输送利益高达367万余元。

  邳州市最大的带车“黄牛”索超,通过注册“康源运输”等4家公司,每月向挂靠车辆收取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帮助挂靠车辆逃避超载超限检查,并向邳州市公路管理站路政科科长周某等人按照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标准按月发“工资”。2012年11月19日,邳州市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索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权力黄牛”为何猖獗

  高煜介绍说,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权力黄牛”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程招标代理、交通运政稽查、城市拆迁安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税务纳税申报等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约占发案人数的81.4%。2011年徐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交通路政领域专项行动中,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28件33人,其中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多达23人,占涉案人数的69.7%,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高煜认为,“权力黄牛”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制造新的社会不公,还会诱使人们默许甚至实践腐败“潜规则”。

  检察官认为,“权力黄牛”的猖獗有着复杂的原因。根本原因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及公权力运作不透明,导致某些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权力暗箱”为“权力黄牛”提供了土壤。

  其次,法律对“权力黄牛”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我国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权力黄牛”,我国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介绍贿赂罪的处罚非常轻。在徐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案非法中介及工作人员所受处罚普遍偏轻,相对不起诉2人,缓刑4人,没有一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中介市场尚不规范,缺乏有力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中介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层面,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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