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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有章可依”
2015-01-26 08:18:51   来源:   评论:0 点击:

 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
 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文件从四个方面提出15条发展意见,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性质、形式、功能以及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内容、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
  “这是农村土地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的重要一步”,河南农业大学经济学教授刘旗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目前,许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都是农民自发协商进行的,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有形的市场”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
  2008年10月,全国第一家农村产权交易所在成都建立。随后,武汉、重庆、广州、北京等11个省级或省会城市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800多个县(市)、13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
  但是,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有待规范。其中之一即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不明确。在已经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地区,大部分为盈利性的,只有少部分是政府主导的非盈利机构,给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此次《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农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由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农业产权交易包括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发现、组织交易等多个环节,这个主要是由市场来主导的,《意见》规定交易机构的非盈利性其实是在厘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行为边界。”刘旗表示,“还有就是降低交易双方成本、提高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据了解,截至2014年6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8.8%。但这些交易大部分由农民自发进行,只有少部分是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程序复杂、交易成本高等问题。
  此外,《意见》还对交易品种做了统一,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等八类。主要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土地流转主要是以土地的经营权为主,将土地的所有权牢牢掌握在集体手中,防止土地的流失,维护农民的利益。”刘旗说。
  不过在刘旗看来,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应该是修正有关农村土地方面的法律。“自去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几个允许土地流转的文件,这些都可以指导工作,但是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都规定,农村土地不能进行出卖、抵押。没有法律依据,相关工作的推进将会很难。”刘旗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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