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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乘电动车逆行身亡 驾车人父母被判赔31万
2015-09-15 15:29: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逆行、违规载人,电动车驾驶员与乘客均死亡……昨日,天府早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搭车人宋某的父母,...
逆行、违规载人,电动车驾驶员与乘客均死亡……昨日,天府早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搭车人宋某的父母,将驾车人刘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5万元。最终法院判定,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而刘某的父母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31万余元。

  两人去世了 双方父母闹上法庭

  2012年12月20日,刘某骑电动自行车搭乘宋某,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代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刘某、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乘客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因对乘客宋某的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宋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的父母、货车驾驶人代某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因逆向行驶、违规超员搭载乘客,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代某超速超载驾驶货车,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客宋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其搭乘不得载人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宋某对自身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搭车的宋某 自行承担10%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中产生的损失,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承担55%赔偿责任,货车驾驶人代某承担35%赔偿责任,宋某自行承担1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父母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31万余元;代某赔偿原告1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法官提示

  违规搭乘不得载人的电动车、摩托车具有极大风险。乘客如果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该责任,并结合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从而做出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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