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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进城落户人口人均用地安排不超100平方米
2016-10-11 07:15: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国发展网10月10日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

 中国发展网10月10日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发布背景、起草过程、总体要求和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表示,《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是,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衔接、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实施意见》主要措施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综合考虑城镇容纳空间等因素,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对于进城落户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现状人均水平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现状人均水平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是实施规划统筹管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适当调整规划。

  三是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依据相关规划,更多考虑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四是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

  五是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实施意见》明确了七点重点任务

  一是严格建设用地总量管控。落实城市开发边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通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倒逼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提升;

  二是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土地的有效利用,加快闲置土地处置,积极推动划拨土地盘活利用和城市土地综合利用,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三是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完善土地价租税费体系,发挥价格机制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调节作用;

  四是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进一步落实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发挥标准控制在节约用地中的约束作用;

  五是强化供后监管。通过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积极推进闲置土地空间信息化管理、加强重点地块开发建设情况跟踪等方式,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

  六是加大创新引领。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中,重点推广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土地复合利用、各类行业和产业的节地技术和模式,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加快推进技术与机制创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科技水平;

  七是夯实工作基础,通过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强度考评体系,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基础保障与支撑。

  《实施意见》还指出,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对于进城落户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现状人均水平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现状人均水平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

  同时,综合考虑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的差异,以及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用地需求,允许各省份根据实际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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