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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四“凶手”再审改判无罪 被关20余年
2016-02-05 10:42: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备受关注的福建莆田22年前绑架杀人案2月4日再审开庭。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改判许金龙等4人无罪。1994年1月13日,福...

备受关注的福建莆田22年前绑架杀人案2月4日再审开庭。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改判许金龙等4人无罪。

1994年1月13日,福建莆田前范村村民郑某家发生入室抢劫杀人案,许金龙等4人进入检方侦查视野。1995年6月,莆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死缓。四年之后,福建省高院二审改判许金龙和许玉森、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对蔡金森的死缓判决。

此后,多家媒体披露案件证据不足,定罪只有被告人口供,而口供间存在矛盾;没有追缴到赃款、赃物和作案工具与口供印证;4名被告人都称有不在现场的证据。更重要的是,一份指向4名被告人处理赃物的重要证言经检方鉴定,发现“证言上的指纹并不是他本人所留”。律师认为这有造假之嫌。

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四被告人共同入室抢劫杀人的事实缺乏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关的客观证据,本案只有3名原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部分证人关于原审四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而原审三被告人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以及与证人证言、现场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证人关于原审四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反复,真实性存疑,依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

福建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4名原审被告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郑某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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