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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抽查“辣条”引发的追问
2019-06-24 12:10: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湖北抽查“辣条”引发的追问

湖北抽查“辣条”引发的追问

2018-09-05 15:31:53 

 

8月30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34期食品抽检信息。公告显示,有几个厂家生产的辣条产品因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添加剂,被判定不合格。这条贴着“食品质量抽查”标签的信息,因为有关涉事企业在网上发声明“喊冤”,在食品生产和监管领域形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热点。

湖北省食药监局在公告中对抽查所依据的国家标准等内容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而“喊冤”的企业拿出产品生产执行的所在省份的地方标准,辩称其产品符合标准规定,似乎有道理。一时间,公众蒙圈了——到底该听谁的?

面对来自网络的各种质疑,湖北省食药监局没有回避,而是及时通过媒体做出回应。9月4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在其官网上刊发《关于相关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抽检情况的通报》,针对该局发布上述食品抽检信息给出情况说明。在当天晚间滚动播出的央广新闻中,一则“湖北食药监局回应卫龙声明:按照现有国家标准,卫龙辣条不合格”的信息,也随着电波及时传播开来。

于是,积聚在公众眼前的“雾气”顿时被秋风吹走。笔者通过湖北省食药监局的情况说明,不仅看到了监管部门按照规定作出判定的依据,而且切身感到这个“回应”来得及时,说得明白,不禁让人为这个部门严谨高效的作风和勇于担当的态度点赞。

回到这个事件的“主角”——“辣条(别名辣片)”,主要原料为小麦粉和辣椒,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在中小学校附近开设的食品门店里,是当家零食品种。问问身边的同学,说没有吃过辣条的,估计与找不戴眼镜的同学一样费劲。笔者曾担任“全国少年儿童‘质量安全’征文活动”评委,在评阅征文稿件中发现,经手的稿件中有近40%的小作者提出对“辣条”质量安全的担忧。各地食药监部门加强对辣条类产品的质量抽查确为很必要。

湖北省食药监局对这个热点话题的回应中,明确表示,“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也就是说,“辣条”是方便米面制品中“调味面制品”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方案中明确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判定标准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在“方便米面制品”类产品中,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因此,产品一旦检出这两类添加剂就是不合格。

说到此,笔者就要深究一下,那几家企业认为其产品“符合标准”的说法,是真的不知道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在“喊冤”的企业中,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产品是“辣条”知名品牌之一。就在湖北省食药监局这次发布抽查公告后,9月4日凌晨,卫龙官方紧急发布声明,称其产品是按照河南地方标准规定组织生产,添加剂使用的范围是参照膨化食品、糕点类食品,允许使用防腐剂。也就是说,按照地方标准将辣条归入糕点类。由此,卫龙辣条是合格的。

看到包括“卫龙”在内的这些辣条生产企业“理直气壮”地拿标准说事,就不难看出,他们是“深谙”标准之道的。那么,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当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出现矛盾的时候,显然是以国家标准为准。生产企业不应该不知道这个道理。如果说地方标准制定在前,国家标准制定在后,那也应该随着国家标准的制定而调整地方标准。换句话说,地方标准不是辣条超范围使用防腐剂的护身符。

而像卫龙食品这样对待本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的态度,也实在令人费解。因为他们产品今年登上产品不合格“黑榜”不止湖北抽查这一次。今年5月,山西省食药监局发布的2018年第1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显示,卫龙食品即检出山梨酸(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以脱氢乙酸计),被判定不合格。对于自家产品在国家规定中属于哪一个许可类别,应符合哪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卫龙”自然心知肚明。然而,在政府部门屡次发现其产品存在问题的时候,企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对照“高标准”严格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而不是一出事就发“声明”,利用网络向公众做“POSE”来混淆视听。如果以投机取巧的做法经营企业推销产品,伤害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少年儿童的健康,这样的企业最终将被市场摈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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