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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9-10-22 09:28: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明确,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审稿还删除了“隔代探望权”的相关规定。草案对法定婚龄也暂未作修改。

  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还新增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

  另外,草案对法定婚龄暂未作修改。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在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作决策。

  “隔代探望权”被删除

  草案三审稿删除了之前备受争议的“隔代探望权”。

  草案二审稿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稿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建议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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