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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7月起京沪穗汉四城市试点
2014-06-24 18:32:47   来源:经济参考报   评论:0 点击:

保监会日前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房养老政策7月起将在北京、上海

 保监会日前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房养老”政策7月起将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试点城市正式落地。

    根据《意见》要求,参与试点保险公司需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且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对于各家险企的筹备进展,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保险处处长姚渝表示,目前还未收到保险公司的产品申请,成熟的产品还不存在。“保险公司是有意愿做的,但是普遍比较谨慎,加之这一险种本身十分复杂,因此还没有产品发布出来,但我们预计未来一定会有产品上市,虽然时间不一定很快、量不一定大”。

    据记者了解,此前在保监会征集试点方案过程中,平安、新华、泰康、合众等保险公司都对以房养老项目做了研究。试点公司之一合众人寿的产品精算部副总经理关娇阳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合众人寿以房养老产品方案已经成型。但对于具体如何开展业务,还需进一步细化方案。

 

    从目标人群看,该险种的投保人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为保护投保人权益《意见》规定,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为30个自然日,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

    在产品设计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如果出现房价下跌等情况,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依据“不可追偿条款”,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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