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4日公布的消息显示,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予以明确。
通知表示,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