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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院责令卫计委15日内公开社会抚养费
2014-04-03 09:39:01   来源:本 网 讯    评论:0 点击:

广东中院责令卫计委15日内公开社会抚养费www.csjjnews.com 2014年04月02日03:14来源:本网讯  据新华社电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
广东中院责令卫计委15日内公开社会抚养费 

www.csjjnews.com   2014年04月02日03:14    来源:本   
 

  据新华社电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7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该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是将广东省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广东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称其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广州中院认为,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此案判决前,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公布了2012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总额14.56亿元,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开支及使用等情况,未有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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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不作为将承担败诉风险

  京华时报讯“政府部门的任何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政府部门不作为,将承担被起诉后败诉的法律风险。”在收到诉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的判决书后,4月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在杭州办公室里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政府部门在当地输掉被广泛关注的官司,在中国内地并不多见。早在案件未作出判决时,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就向媒体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2012年征收总额14.56亿元人民币。吴有水称,从公布的信息上看,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存在不合理之处,14.56亿元里有95%用到县、乡两级政府的工资奖金和办公经费。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引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全国各地随后陆续公开了相关信息,广东卫计委该次败诉,是这一“社会抚养费公开事件”的最新进展。

  吴有水表示,自己长期以来都关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分地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去办。

  “我代理过许多社会抚养费案子,很多处罚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有人出面来帮助民众。”吴有水说。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计划外罚款,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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