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前妻信用卡也是犯法
2014-04-24 08:27:5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评论:0
张兴明与吕某于1990年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06年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就财产作出过明确分割。然而,两人在离婚后不久又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张兴明一直帮助打理吕某所开公司的生意。2010年8月,吕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最高信用额度为50万元,这张卡平时由吕某个人保管并使用。张兴明知道该卡的密码,偶尔在商场购买家庭生活用品、保养车辆时也单独使用这张卡,但都是经过吕某同意,并且使用完毕后会交还给吕某。
今年1月30日,张兴明趁吕某在厨房做饭之机,将吕某放在桌上的女士皮包里的信用卡偷走。约16时许,张兴明在某手机经销部通过POS机刷取现金32万元。信用卡被使用后,吕某收到了银行短信提醒,她首先认为是银行发错信息了,经冷静思考后,便怀疑是张兴明刷的卡,打电话一问,张兴明主动交代了自己拿卡并使用的事实。
吕某当即要求张兴明还钱,遭到张兴明的拒绝。吕某一气之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张兴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声称已经将32万元用于归还自己所欠的个人债务。随后,张兴明的哥哥积极向被害人吕某退赔了32万元的损失,取得了吕某的谅解。
检察官说法
本案办案检察官王忠平说,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张兴明虽与前妻共同生活,但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兴明盗窃的信用卡是在张、吕二人离婚以后吕某办理的,他之前使用该卡均经吕某允许,使用后都会交还给吕某。而这次张兴明未经吕某允许,而且套现金额高达32万元,侵犯了吕某的私人财产权。但鉴于张兴明和吕某的同居生活关系,双方有共同的子女,且信用卡密码是吕某主动告诉张兴明的,吕某在信用卡保管上有过错,因此应减轻张兴明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