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法 > 正文

对不起诉裁量权既监督也制约
2014-12-31 07:12: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基础上,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使检察机关不起诉权构成了完整的结构体系,也在一定程...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基础上,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使检察机关不起诉权构成了完整的结构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对不起诉裁量权应从内外两个方面加强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范性。(一)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一是上级检察院定期对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裁量行为进行宏观判断。除个案报备外,上级检察院还可以定期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所有酌定不起诉案件进行横向审查,对案件类型一致但情节轻重不一,同样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对理由不充足或案件本身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要求下级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二是对案件由形式审查转向实体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要求的,要及时调阅原案卷宗,询问申诉人,审查全案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二)完善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实现诉、调分离。有些案件承办人既是调解的组织者,又是调解过程的监督者和案件的处理者,容易引发不起诉裁量权滥用和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不公的质疑。因此,对刑事和解案件应由中立机构进行调解,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二是主动接受本院纪检监察、案件管理等部门的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倒查机制。对因人情或其他非正常原因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经被害人申诉或上级检察院检查改变处理决定的,应当对办案人严格追究责任。

  加大外部监督制约的透明性。(一)加大不起诉案件处理的公开性。公开是防腐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参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时,只要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到场,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听取双方意见,并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如果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可考虑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听证,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公开性。(二)认真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可见,现有诉讼程序设置中,公安机关的制约是事后制约,是否改变不起诉决定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而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并提出证据的,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热词搜索:不起诉裁量权监督也制约

上一篇:中国要求反“四风”过“廉”节:丰富举报渠道
下一篇:最后一页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