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助推利率市场化 对银行盈利影响有限
2015-04-02 10:31: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酝酿了20多年的存款保险,终于随着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的公布尘埃落定。存款保险将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条例5月1日施行后,百姓的银行存款将多一道安全保障,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将会进一步提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如何偿付被保险存款?对银行盈利影响几何?这都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保护存款人利益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作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已经研究、酝酿了多年。这项改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了要求,各方面也很关注。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格外强烈。当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随后几乎每年都会提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表述,终于由“建立”演变为“推出”,历时7年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对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金融改革,它的推出和落实,让商业银行向市场化制度建设迈出了一步,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的把控存贷款风险,真正让商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资金配制能够更加高效的符合市场原则。
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怎么看?
这次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解释说,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特别说明,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介绍,储户也可以采用分散存款的办法。比如300万元的存款,如果分在6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那么按照条例规定,就都能够享受全额保护。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则表示,50万的限额表面上看来是绝大部分存款人都得到了保障,但是因为中国的存款和国外不一样,一小部分人占据了存款的大部分份额。“也就意味着以后的高收入阶层的保障会降低。由此可以推论,大额存单交易、包括利率市场化都会加快。”
银行高管在自家银行存款:不得参保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保费由投保的金融机构交纳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有规矩
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作了适当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此外,为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做好衔接,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偿付、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专家: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 对银行盈利影响有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推出存款保险条例也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乃至下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制度保障。有了存款保险制度,未来我国建立金融准入和推进利率市场化上将更加顺畅。”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表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国家信用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转化成一种保险制度,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推动大、中、小银行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也将给银行的健康经营带来正向激励;有利于引入更多民间资本进入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助于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说,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预计我国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实现利率市场化已为时不远,条例标志着我国金改进入新阶段,和前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配套将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增强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这一制度对银行盈利影响如何?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说:“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比较有限。我国商业银行2014年底存款总额为98.34万亿元,如果以平均0.02%的存款保险费率来计算,收取的存款保险费约200亿元,仅占商业银行2014年全年净利润1.55万亿元的1.3%,完全在商业银行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对盈利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亦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意味着未来银行可能会出现破产,储户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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