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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管理人员因贪污获刑 将企业资产当废品变卖
2015-10-13 07:1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身为公司部门负责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联系了从事废品收购的人员将项目部的26张钢板运出厂区,并与收购人员高某商定好以每吨

            身为公司部门负责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联系了从事废品收购的人员将项目部的26张钢板运出厂区,并与收购人员高某商定好以每吨7500元的价格将上述钢板以废品销售处理。之后,高某发现钢板并非周某所说的废品,便将该批钢板送回厂区大门外,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事实。经鉴定,该批钢板共计价值209194元,周某因此被判刑。

  周某今年52岁,湖南岳阳人。原系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兖矿项目部安全经理。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据悉,2012年9月,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第四公司)与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交货装置二标段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负责承建该项目,并成立兖州媒制油项目部,周某系中化第四公司正式职工,并于2013年3月被兖矿榆林项目部聘为项目部安全经理。

  2014年1月7日下午,周某利用其受委托管理项目部财产安全的职务上的便利,联系了从事废品收购的高某,将项目部的26张钢板让高某运出厂区,并与高某商定好以每吨7500元的价格将上述钢板以废品处理。然而,收废品的高某发现运出来的钢板是崭新的,并非如周某所说是单位的废品,于是心生畏惧,主动退回。高某于2014年1月9日将该批钢板送回到未来能源厂区大门外,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事实。随后,经鉴定,钢板共计价值209194元。

  周某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贪污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兖州媒制油项目部是由个人承包后成立的,其又由承包人聘任为该项目部安全经理,所以不应构成贪污罪之观点,因被告人系中化第四公司的正式职工,中化第四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该公司成立兖州媒制油项目部,用于工程建设的被盗钢板属国有资产,周某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犯罪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点评:处心积虑,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资产私下处理变卖,谋求私利。这样的行为不但要严惩,企业更是要在内部流程及制度建设和管理上做好防范。而对于类似的交易,各方都要有警惕性。在此案中,正是废品收购一方体现出了知法懂法,按规定谨慎处理的原则,不贪图小利,最终没有铸成大错,值得称赞。

  (榆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郭玉婷)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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