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售过期芝麻酥被判十倍赔偿
2015-09-11 07:36:52 来源: 评论:0
沈先生在永辉超市金沟河店购买了价值108.19元的11盒“芝麻酥”。沈先生表示,这些食品是用来馈赠亲友的。他和亲友一起食用时发现芝麻酥口感怪异,且看上去已经发黑。之后他发现,这些芝麻酥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2个多月。同年12月3日,沈先生向海淀区食药局举报。2014年3月25日,海淀区食药局对门店罚款2000元。
之后,沈先生将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返还货款108.19元并作出十倍赔偿1081.9元,同时赔偿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8809.91元。
法庭上,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均不同意沈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超市销售的食品没有过期,只不过是销售人员疏忽,“标签打印错误”。按照被告的说法,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虽然看上去是“过了一个夏天”,但如果真的是那样,食品会发粘,“由此可以得出产品是标签错误”。
《法制晚报》记者日前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食品已经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一方应退还货款,同时对沈先生作出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