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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丛生 拟升为条例严加规范
2015-11-04 08:06:14   来源: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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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7月20日讯(记者 尚阳)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卫计委例行发布会上透露,正继续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工作。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表示,社会抚养费领域存在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放水养鱼”现象严重,上升为《条例》之后,将使其征收工作更为规范,杜绝更多乱象发生。

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近年来一直争议不断。2002年,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规定;2014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此,“社会抚养费”进入从 “办法”转为“条例”的阶段。

争议

以罚代管、以罚养政等乱象严重

社会抚养费,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初期,把它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称之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改称“社会抚养费”。

而这一费用的征收却屡屡引起大众高度关注,也一直饱受争议。今年3月,来自全国21所高校、机构的50余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究其原因,与其“乱收、乱用、不透明”的乱象可谓密切相关。

2013年,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一系列问题赫然在目。此外,公开社会抚养费及使用流向的要求,也常常遭遇“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省里不掌握”之类的尴尬。

2012年,荆楚网曾报道,社会抚养费已成为河北东部某县财政收入中的大头,该县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返还镇财政所40﹪,共计几十万元;2013年4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贪污社会抚养费案件也备受关注。被告人系原金沙县太平乡计生办干部,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款不入账、不上交等手段,贪污该乡社会抚养费及各种公款共计119397元;2015年5月,邓州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人头摊派,村干部完不成征收任务自动辞职的事件也历历在目……

“社会抚养费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以罚养政等乱象扭曲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本意,也逐渐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阻碍。”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对中国网“深读”记者表示。

改变

《条例》拟实行 四大利好来袭

利好一:征收费用标准设最高3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过去一般各地的征收标准是2—6倍,但是有个别地区高达9-10倍。这次的《条例》是从根本上改变各地的数倍不等征罚标准,统一设上限。”在原新看来,这是新《条例》中非常值得关注的内容。

利好二:收费资格统一到户籍所在地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新《条例》实施后,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减少因各地争相征收费用的纠纷。“这对在外务工青年可谓一大利好,不会再遇到重复收费的问题。”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表示。

利好三: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而《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拥有征收权力,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乡镇一级的政府没有收取费用的权力了,全部都上移,持收支两条线。”陆杰华说。他还称,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程序更为规范化,想用社会抚养费来“创收”或者“自肥”则变得困难起来。

利好四:缩小征收范围 明确征收对象

此外,在《条例》中,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在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看来,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执法行为、引导文明执法将产生积极作用。

缘由

上升为《条例》将有法可依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新在采访中说。

他表示,社会抚养费由《办法》上升为《条例》也足以证明政府在加强其规范性,使其有法可依,同时也是符合依法治国的大趋势。

原新认为,在落实计划生育近10多年来,政府越来越倾向柔性管理,新《条例》的内容都是从百姓角度出发,更多的为百姓服务。

无独有偶,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也肯定了制定新《条例》的决策。“社会抚养费领域存在着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放水养鱼’现象严重。许多基层计生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为‘罚款’而纵容超生的现象。”陆杰华说。

在采访中,陆杰华告诉中国网“深读”记者,此次社会抚养费由办法上升为国务院条例非常及时,“以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就增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定的权威性,减少‘放水养鱼’等乱象发生” 。

翟振武也称,新《条例》将会更符合实际的情况,遏制“以罚代管、以罚养政” 等乱象,通过不断的修订,使得征收工作更加透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机制将会越来越规范,漏洞越来越少,从而更好地服务人民。”原新也对未来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范化、法制化充满信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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