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践踏职工生育权,监管不能缺位
2016-03-23 08:02:41 来源: 评论:0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昨天的记者会上坦承,调查发现一些家庭不愿意生育二孩的一个顾虑是担心影响妇女就业。一些用人单位在“坑妈”这件事上可谓费尽心机。比如,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孕期仍经常安排出差、加班……(3月9日《京华时报》)
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出台内部文件,限制女青年结婚、怀孕、生育,这样的事听起来好像天方夜谈。而事实上,女青年遭受就业歧视并非个案,在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
据澎湃新闻披露,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咨询“爆棚”。宁波市总工会每月接到的咨询中,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约占总咨询量的三分之一。苏女士是一名劳动派遣员工,在宁波鄞州区一家公司做销售,去年底确认怀孕后,她向公司同事分享自己的喜讯。不料5天后,她就遭公司辞退。期间,苏女士多次向公司和派遣企业维权均无果。由于压力过大,苏女士最终流产。
应当说,男女平等已经喊了几十年,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用“汗牛充栋”形容也不为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最近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2012年4月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条例,保护妇女的权益。遗憾的是,用人单位肆意侵犯、践踏妇女权益的事件,仍频频发生。
妇女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阻力在用人单位,暴露的却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缺失。例如,最近几年,广东、安徽、湖北、山西等地都相继出台了相关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妇女可以休“痛经假”。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加之操作起来困难,还涉及女性隐私等诸多原因,难以真正落地。
应当说,无论女性还是男性,基本的人权是一致的。在生儿育女方面,女性则比男性付出更多,尤其需要得到社会的呵护、法律的保护。女性与男性在教育、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之外,享有婚育假、痛经假,都是女性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妇女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关键就在于监管缺位,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法律是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要真正落地,尤其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负起监管责任。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各级工会组织都设有职工维权机构,各级妇联也设有妇女维权专门机构。各级工会、妇联、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那些无视国家法律,肆意践踏妇女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此外,女职工也要有法制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践踏法律的一方,是见不得阳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