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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今后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2012-08-07 10:03: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施行■房屋补偿评估至少三家机构参与《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施行

■房屋补偿评估至少三家机构参与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昨天召开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办法》进行了重点解读。根据《办法》,今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责任主体

政府不能任凭开发商自行征收房屋

 

《办法》首次明确了房屋征收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责任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政府应该按照新《办法》有序实施房屋征收,而不是撒手不管,任凭建设单位(开发商)自行征收房屋。

房屋评估

要至少三家机构一起评

 

实施房屋预评估,应当组织三个以上奇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进行评估,选取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中位价,作为标本房屋的预评估价格。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

要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要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房屋造成损失将相应补偿

 

《办法》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

不同性质住宅补偿办法不一样

 

根据《办法》,不同性质的住宅用房在征收补偿时,补偿原则略有不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办法》进一步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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