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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禁令狠刹奢侈风 会议费管理新规明年起施行
2013-09-28 10:14:37   来源:本网讯   评论:0 点击:

2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
      2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最新修订的《办法》对会议活动提出了11条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等。

  新规对比

  适用对象 所有中央国家机关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08年之前发布的会议费管理相关办法相比,此次《办法》首次实现了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之前规定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此次《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同时,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范围 各类会议全部执行

  《办法》还首次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之前规定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新规释疑

  物价上涨 会议费标准提高10%

  2006年出台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二、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400元、300元和260元。2008年这一标准被调整为600元、500元和400元。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将会议类别调整为四类,原先一、二、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660元、550元和450元。新增的第四类小型会议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上调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物价呈现出较快上涨,特别是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价格涨幅较高,五年前制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明显滞后。由于会议费综合标准过低,一方面致使会议费制度的操作性降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单位向下级单位、基层部门转嫁会议费负担,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

  该负责人说,此次修订主要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在认真测算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会议费开支标准提高了10%左右。

  新规亮点

  会议费须公示 违规虚报将追责

  《办法》明确四大新举措加强会议费管理:

  ■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包括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

  若出现这些违规行为,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解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

  我们以前只在部门决算中公布会议费,没能把预算经费落实到具体的每一次会议上,在给定的办公经费里,是用于办公还是会务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要求预算中将会议费单独列示,有助于从源头上卡住会议费超支现象。

  公示制度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对相关单位形成更强的舆论和社会压力。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

  今后会议费的报销流程将更加严格。报销时提供多种凭证,可以限制会议超规模运作;使用公务卡结算,资金往来将有账可查,无从作假。当然,如果饭店等承办单位协同作假,一旦发现,财政部等部门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严惩不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

  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惩,让官员真正重视起来,不敢越过红线,这样才能保证办法实施的效力。

  新规聚焦

  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外不超两天

  新办法规定,一类会议按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也由原来一般不超过3天压缩为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的会期也不得超过2天。同时,控制参会人数,二、三、四类会议参会总人数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和50人。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内。

  会议地点 不得到风景区开会

  《办法》改进了会议形式,要求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此外,限制了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并明确要求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会议费用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据新华社

  四类会议如何划分

  一类会议

  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本网记者:张小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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