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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携款潜逃13年 受审时称:我知道自己错了
2013-11-16 09:53:33   来源:中国城市经济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国企高管姜某携百余万元巨款潜逃13年,用伪造的假身份另外娶妻生子,后被大兴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贪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重婚四宗罪...

  国企高管姜某携百余万元巨款潜逃13年,用伪造的假身份另外娶妻生子,后被大兴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贪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重婚四宗罪提起公诉。昨日,这起本市跨时最长的追逃案件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面对检方对其四项罪名指控,姜某当庭表示认罪。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其辩护人则提出,姜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但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因此认为姜某未构成贪污罪。

  检方指控 挪用、贪污公款180万

  2000年7月20日,大兴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以下简称中黑北京公司)报案称,其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姜某在职期间,未经单位许可,先后多次私自将单位公款百余万元取走。取款后,姜某不知去向。接到报案后,大兴区检察院遂对姜某展开调查。2013年3月,侦查员通过姜某父亲的一笔汇款信息及三条通讯往来,锁定姜某隐匿地点。6月28日,在逃13年的姜某终被逮捕归案。

  庭审中,检方指控称,1999年,姜某担任中黑北京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时,负责管理该公司以“联营公司”名义存在某证券公司的国有资金。同年7月,姜某私自从证券公司账户中挪用5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还。11月,委托合同到期后,中黑北京公司继续委托姜某负责管理该公司在证券公司所存的国有资金。2000年5月,其携款潜逃

  据大兴检方统计,1999年4月至2000年5月间,姜某共侵吞公款130万余元。

  在逃期间,姜某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在已有妻儿的情况,与另一名女子杨某在四川某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检方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当庭认罪回答很谨慎

  昨日上午9点30分,被告人姜某被带上法庭。43岁的他,额头上印有一道深深地抬头纹(见图)。“认罪、没有异议。”面对检方的多项指控,姜某称。

  姜某供述称,在担任中黑北京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期间,通过同事与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孙某认识,得知如将闲置资金存放在该证券公司,可获高于银行的利息。姜某遂把中黑北京公司的钱存在该证券公司,并从中赚取利息差。

  姜某称,1999年初,朋友钱某向他借钱,因未能经住高利息的诱惑,其挪用了50万元公款给钱某。“但到还款日期,我却联系不到钱某了。”姜某称,由于在公款被挪用期间,中黑北京公司曾要收回这笔款项,他于是另从证券公司拆借50万元还回公司。12月初,公司又在该证券公司存入200万元,姜某则把其中的50万元还给证券公司,如此,中黑北京公司在证券公司的存款实际只有150万元。姜某称,其随后又把证券公司账户中剩余的150万元公款拿出来炒股,想挣钱补亏空,谁知又亏损27万元。出于害怕,便携款潜逃。

  整个庭审过程中,姜某在回答法官及检方提问时十分谨慎。

  法庭辩论 辩护人提出两项异议

  法庭辩论时,检方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姜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婚罪,建议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至20年。

  但姜某辩护人却表示,挪用公款罪确实成立,但是不存在挪用50万元资金未还的事情。“姜某在挪用公款后,出于害怕,已向证券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中黑北京公司。在其挪用公款行为中,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请对此罪名从轻处罚”。而关于贪污罪,辩护人称,“姜某在1999年已经向公司递交辞呈,事发时已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不够贪污罪的主体,不构成贪污罪。”

  对此,检方称,姜某向证券公司借的50万元,证券公司已经扣除,所以姜某实际上已经给公司造成损失。对于贪污罪,检方强调,涉案资金是公司所有。姜某本人在此前答检方提问时也承认,1999年年底,他个人向中黑北京公司提交辞呈,但公司是否已允许其辞职他表示并不清楚。

  “我知道自己错了。”休庭前,姜某称。此案当庭未宣判。   
                                                                    (本网记者: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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