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为了公平正义
2013-11-20 13:26:47 来源:www.csjjnews.com 评论:0 点击:
(记者 普涛) “司法改革的力度超出预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后,许多法学家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新的改革纲领。中国的司法改革,将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踏步前进。
去地方化:排除外来干扰和影响
◎百姓期待
2005年6月,东部某省的20多位村民因房屋被强拆、赔偿偏低,找到了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平,希望起诉当地政府。李金平先后去了当地法院、中级法院直至省高级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能立案。
“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产生干扰。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李金平说。
◎改革要点
《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目前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命以及经费、办公场所保障都受制于同级的党政机关,这样,地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难免会受到影响。改革有利于解除地方司法机关的种种顾虑,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因此可以说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
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适当分离,与人财物统一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划分离,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涉案负担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司法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对一切争议和纠纷依法进行终局裁判的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此权力。如果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当具体个案中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实现。因此,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不公,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去行政化:院长庭长也要审案
◎地方经验
2013年4月开始,河南法院开始试行新型合议庭制度,终于对此前广受诟病的合议庭“动了手术”。试点法院设立了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一大批庭长、副庭长被确定为合议庭主审法官。这项改革试点触及了司法“行政化”这一核心问题,试点以来审判质量明显提高。
◎改革要点《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院长、庭长只进行行政管理,不审案,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院长、庭长也是法官,而且往往是该法院最好的法官。在案件审理、组成合议庭的过程中,他们可以作为审判长,参与到审判当中,以此提高各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其他行政上的事务可以由别人承担。只有从院长、庭长开始“去行政化”,才能逐步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
汤维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但这一制度的问题在于运行的程序不规范,不进行开庭审理、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让代理律师参加,仅凭办案法官的书面或口头汇报提出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使得诉讼的基本原则被架空,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就应当弱化审判委员会在个案审理上的功能。
防止错案:一项系统工程
◎改革背景
安徽张氏叔侄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农民李怀亮重获自由……2013年上半年开始,各地连续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改革要点
《决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专家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缘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各阶段未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在侦查阶段,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在公诉阶段,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在审判阶段,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等等。防范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严控侦查活动为基点、以审查起诉环节为支撑、以审判环节为重点的思路,以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为目标,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思路推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被写入了宪法文本。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和人权保障有关。不过,仅仅被法律条文所确认的权利还只是纸上的权利,要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中,杜绝刑讯逼供,法、检、公三机关在办案环节上做到真正相互制约等,都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从人权的立法保障发展到司法保障,《决定》提出的行动目标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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