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企业法治工作如何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在更新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发挥作用,是当前国资委及其治下的中央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黄淑和指出,过去几年,中央企业法治工作推进速度明显加快,各项指标显著提升。目前,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
然而,这些成绩背后的一些问题仍不容忽视。国资委调研发现,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仍然偏低,队伍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一些企业抱着应付检查的心态,只看考评指标、不重实际质量;还有一些企业在组织体系建设上明显滞后,法律事务机构虚设、人员配备不到位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何况,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企业的生存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关键期。企业法治工作也需要面貌一新,更好地为企业长久繁荣服务。今年的中央企业法治工作研讨会正是以此为题。
黄淑和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为进一步加快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治在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利益关系中的作用将进一步突出。与此同时,随着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全面展开,全球市场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上升为规则的竞争,国有企业议题也已经成为多边、双边投资及自贸区谈判的热点之一。所有这些,对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与这种挑战不相称的是,有的中央企业领导对依法治企的要求还停留在口头上;有的企业领导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出了案子才抓、没了案子就不抓;有的企业领导盲目开展境外投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这一切说明一些中央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黄淑和要求,中央企业要以打造“法治央企”为目标,着力增强企业领导的四种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理性思维、契约思维和规则思维。其中,底线思维指,企业经营的底线就是法律,要将企业行为始终规范在法律框架内,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踩线、不越界。规则思维指,注重通过制定规则和程序,明确企业行为标准,规范企业经营决策,确保全体员工形成按章操作、按规办事的行为习惯。要在国际竞争中学会掌握并运用国际规则,努力取得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近年来,中央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不断推进。截至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比例已达89%,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已达385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新论断,明确要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国有独资到混合所有,意味着企业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深度调整。
黄淑和称,当前,在股权多元化状态下,中央企业管理子企业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股东定位不准确,控股时越位、参股时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治理结构不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形成;行权方式不规范,习惯于传统的审批下文,忽视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这就要求中央企业法治工作应当围绕股权多元化改革,切实发挥好规范公司治理、保障依法行权的作用。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要依法平等行使权力,避免按照老大思维行事,忽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当然,国有参股股东也要积极参与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依法维护国有股权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明确要求。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相比,资本运作涉及的交易往往更为复杂,专业要求更高,不可控因素更多,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更大。从近几年中央企业的实践来看,既有通过证券、产权市场实现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的成功案例,也有不少因违规操作、过度投机,栽了跟头的惨痛教训。
黄淑和认为,中央企业法治工作必须在增强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上下更大的功夫。这包括“要抓好资本运作程序的法律把关”“要抓好资本运作主体的规范管理”“要抓好资本运作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其中,前者的要害是无论什么类型的资本运作,都要作为企业规划、财务、投资等部门的重点工作,都要确保法律部门的全程参与和法律把关。企业任何一个资本运作项目,都不能完全依赖社会上的投资机构和中介组织,企业自己要有一个准确的市场判断和基本的法律判断。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考核激励、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加快内部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举措。这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黄淑和说,中央企业法律部门要高度关注重点领域的配套制度改革。例如,按照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推动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制度;在增加市场化选聘管理人员比例过程中,依法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依法规范允许持股的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离职时的股权处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