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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2亿 堂兄弟三人被公诉
2014-08-31 17:11:00   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0 点击:

浙江温州一男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伙同自己的堂弟非法集资2亿余元,其弟弟又帮助他藏匿用集资款所购的价值千万资产。7月28日,温州市检察院

浙江温州一男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伙同自己的堂弟非法集资2亿余元,其弟弟又帮助他藏匿用集资款所购的价值千万资产。7月28日,温州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将李志静等三人提起公诉。

  李志静和弟弟李志孝、堂弟李剑,均系温州市鹿城区人。温州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底至2012年期间,李志静以投资矿山、酒店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及亲朋好友60余人非法集资达2.1亿元人民币,集资所得除归还本息6800万余元外,大部分以高息转借给他人,小部分用于投资云南香格里拉康特矿业公司和温州风生经贸公司,还有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豪车、名表等个人消费。

  2008年下半年起,李剑在明知李志静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为李志静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往来提供便利,共同参与了李志静非法集资的行为。

  2011年下半年,由于资金链出现紧张,李志静与弟弟李志孝商量以虚假手段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2011年11月24日至29日期间,李志孝先后将李志静事先给自己的960万元,以转让费的名义汇到云南香格里拉康特矿业公司的账户,协助李志静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

 

 

  至案发时,尚有1.4亿余元集资款未归还给被害人。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志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剑协助李志静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志孝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陶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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