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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态度强硬拒认内幕交易 杨剑波称着实不易
2014-06-13 08:50:0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0 点击:

乌龙指索赔案首现交锋 光大拒认内幕交易 本报记者常亮上海报道仅仅是初次交锋,乌龙指索赔案的硝烟味便陡然浓烈起来。近日,代理数十

“乌龙指”索赔案首现交锋 光大拒认内幕交易      

本报记者 常亮 上海报道

仅仅是初次交锋,乌龙指索赔案的硝烟味便陡然浓烈起来。

近日,代理数十位投资者的8位律师,开始与光大证券(601788.SH)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前的证据交换。虽然仅是开庭准备阶段,但双方已然剑拔弩张。

在9日下午的交锋中,适用法律、赔偿金额的计算及证据链本身,未来庭审可预见的三大激辩焦点已经浮出水面。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方面着重提出证据《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并认为光大是根据既定规则进行对冲交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不属于内幕交易。

这与光大证券此前对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态度迥异。去年8月,证监会认定光大乌龙指事件为内幕交易,并对其罚款超5.2亿元,光大证券对此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并在杨剑波向证监会提起诉讼时重申没有异议。

原告方乘胜追击

原本繁琐平淡的证据交换,悄然成为双方“排兵布阵”的遭遇战。

事实上,部分原告方代理律师已不仅仅满足于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内容,还试图为受害投资者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由于程序本身可能无法控制,操作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客户还面临更多损失。”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嵘向法庭表示,“2013年8月16日14点22分到15点15分,我们认为由于光大证券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叠加结果,也造成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对损失挽救不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以往原告方代理律师的诉求基础是去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601788.SH)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在这一处罚中,只认定了光大的“内幕交易”行为,并不包含林嵘所指的“操纵市场”行为。

同时,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光大下午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进行的对冲操作,具体时间为当天下午13点至下午14点22分。

但林嵘认为,从14点22分之后一直到当日股指期货收盘,部分投资者仍然在承受损失(挽救不当),这也超出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记者同时注意到,在去年立案阶段遭到“暂缓”的,股票现货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在今年也得到了法院立案。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位原告代理律师去年曾向记者表示悲观态度,认为只有当天下午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客户才能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大部分投资者将被迫撤回诉讼请求。

考虑到民事诉讼的两年诉讼时效期,且股指期货投资者的数量本来远远小于股票现货投资者,后者的加入可能大大增加未来潜在索赔者的数量,而事实也印证了这一判断。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6月10日下午参加证据交换的两位原告方律师共代理受害投资者21人,诉讼请求涉及股票现货市场索赔的有11人次,涉及股指期货市场索赔的有12人次,接近五五开。

索赔分歧加大

根据证据交换过程,索赔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将成为光大证券的第一道防线,而这一防线的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

尽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行政处罚为“内幕交易”,且光大放弃了行政复议及其他救济手段而接受了处罚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光大将任由索赔投资者“宰割”。

“我们注意到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遵循‘客观’原则,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光大方诉讼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凌云表示。

换言之,光大方认为本案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就光大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进行审理,而不宜直接根据行政处罚的结果来认定行为的性质。

“毫无疑问,法律适用问题将成为第一个辩论焦点,我们认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侵权责任法》),应当适用《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表示,“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和赔偿,有明确的规定。”

而对于第二大焦点即索赔金额的计算,光大方面亦在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了回击,即认为原告方所打印的股票、期货交割单存在“不完整”的瑕疵,并认为原告方进行了“选择性打印”。

“首先,交割单不应该由证券公司出具,而应该由更权威的登记公司等机构出具;第二,原告有没有因为市场巨幅波动而卖出获利,是否有同向交易关系,在原告提供的交割单无法表现;第三,对于期货交易,还存在买入开仓和买入平仓的问题,假如是买入平仓,还要提供此前开仓的交易记录。”刘凌云指出,“我们认为证券交易交割单,至少还要增加8月16日前后十天的交易记录。”

林嵘则立刻对第三点进行了回击:

“期货交易有特殊性,交易者可能还会进行移仓换月的操作,这个如何区分?考虑到期货合约本身存续的时间长达数月不等,是否所有交易都需要打印?”

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刘凌云认为应该剔除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进行模拟,所以需要更多交易数据,并根据真实市场和模拟市场的差价来确定。

林嵘则在庭下对记者表示,投资者的损失不仅要包括实际损失,还要包括“可预期利润”,不仅包括“错买”的损失,还要包括“错卖”的损失。

当记者问及“可预期利润”的计算方法时,林嵘表示应当按照当日证券及期货合约涨停板的百分比来计算,并向法庭表示“保留这一部分诉权”。

而同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杨兆全律师则向记者坦言,具体索赔计算方法还需要8位代理律师进行商议沟通。

光大否认内幕交易

引人瞩目的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前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已经延期宣判,最晚为今年8月18日,光大代理律师刘凌云向法庭表示,程序上应当在行政诉讼结束之后再开庭审理索赔民事诉讼。

一位旁听律师向记者表示,一旦杨剑波的行政诉讼胜诉,那么其背负的行政处罚将被判撤销,内幕交易的罪名也将不再成立,这也将动摇民事诉讼索赔请求的基础。

杨兆全律师对光大方进行了反击:

“民事庭有能力对本案进行审判,由于杨剑波即便败诉还拥有多种申诉程序,不能等待他把全部程序走完才能开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当并行不悖。”

最后,在原告律师表示愿意庭外和解后,光大代理律师刘凌云明确地向法庭表示放弃庭外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方面着重提出证据《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并认为光大是根据既定规则进行对冲交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不属于内幕交易。且在证监会认定的交易时间内,异常交易信息已经广为人知;此外,光大已经与交易所及监管部门沟通,主观没有过错,因此不符合侵权要件。

与此前面对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态度相比,光大证券在民事诉讼中表现出了更加强硬的姿态。

“光大证券在今日的证据交换中依据相关法条和事实否定了8·16为内幕交易。着实不易。个中的委屈和利益交织、复杂的程度,完全能够体会。”杨剑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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