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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民警被判敲诈勒索罪 未受处罚反而升职
2014-03-13 08:36: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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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民警被判敲诈勒索罪 未受处罚反而升职

 

http://www.youth.cn  2014-03-13 09:32:00  中国青年网

张某目前就职的牙克石市交警队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内蒙古的听众给央广新闻热线4008000088打来电话,反映牙克石市一位民警,被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之后,不仅免于刑事处罚,至今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分,还被调到了交警大队秩序办工作。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二十二条,人民警察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位听众质疑,民警犯罪后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和行政的处罚,反而获得了去交警队的一份“肥差”。事实是否如此?民警犯罪背后,又有哪些隐情?

  来自内蒙古的一位听众近日告诉记者,牙克石市民警张某2013年7月16日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这位听众质疑,张某犯罪后反而得到了重用。

  线人:外面不是有养蜂蜜的人在我们这么,他就骗他们钱,后来被举报,被人抓进去了,现在在交警队上班呢,现在上班四五个月了吧,还升官了,好像还是主任一类的吧。

  记者看到了这份判决书的原件,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害人马某在牙克石农场收购蜂蜜,要求张某等人保护。因好处费纠纷等问题,张某“从车的后备箱取出一把砍刀采取辱骂、恐吓等手段”,事后分得赃款2万5千元。

  2012年4月12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认为,张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从判三缓三,到免于刑事处罚。在此期间,张某一度被停止工作。这位听众反映,被判决后,张某从新工派出所从调入市交警队工作,还成了秩序办的领导。

  线人:从片儿警到了交警队,他这个部门好啊,一天竟处理事儿了,汽车超载啊,驾驶员扣分,卸载,全归他管,这里头还是有一些油水,好地方,都抢着去。

  记者近日来到牙克石市交警队秩序办,一位工作人员称,张某确实在秩序办上班,而且是负责人。

  秩序办工作人员:他出去警卫了。

  记者:他啥时候回来?

  秩序办工作人员:后天回来。

  记者:他是咱们这主任么?

  秩序办工作人员:对,秩序办负责人。

  但牙克石市交警队大队长周广彬否认了张某是秩序办负责人的说法,他强调,张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继续从事警察工作。

  周广彬:他没有判决,他当时确实涉嫌一个案子,但是法院后来做的判决是免于刑事处罚,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那咱们内部有没有给予处分?

  周广彬:这个你可以去公安局因为他以前不在我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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