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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反贪局长被查实多项违纪 尚未发现可疑财产
2014-08-04 08:49:49   来源:京华时报    评论:0 点击:

 长春反贪局长被反贪幕后  52岁的长春市反贪局长李晓明,正在接受违纪调查。举报者翟学军,是其经手案件当事人齐屿的丈夫。  齐屿涉及

 长春反贪局长被“反贪”幕后

  52岁的长春市反贪局长李晓明,正在接受违纪调查。举报者翟学军,是其经手案件当事人齐屿的丈夫。

  齐屿涉及海南多宗土地交易。2012年10月12日,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以协助调查长春市热力集团原董事长安桐森职务犯罪为由将她带走调查。此后,她由一名证人变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嫌疑人。

  妻子被捕后,翟学军启动针对办案人员的“反调查”。调查发现,从2012年到2013年底,长春市、区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赴海南等地查案,多次接受与齐屿案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证人郭昆代付旅游、吃住等费用。

 

 

  今年2月,媒体曝光李晓明等人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的“海南办案之旅”。5天后,长春市纪委立案调查,李晓明被停职。4月22日,纪委向翟通报,已查实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16次出差中,9次超标报销差旅费,其中6次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

  记者近日从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检察院获悉,李晓明的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李晓明本人回应,除了查实的违规,他并没有受贿。

  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实习记者蒋锦桐发自长春

  □庭审之前

  撤诉后再起诉

  7月23日上午,长春市中院第九法庭,安桐森、齐屿案一审开庭。为了更清楚了解妻子受审情况,翟学军特意在第一排就座。

  8点半,穿着橙色马甲的齐屿被带进法庭。51岁的齐屿看上去40多岁,她留着长发,扫了一眼翟学军后落座在面对法官的一张椅子上。

  这是齐屿被带走调查后,第一次见到丈夫。在之前的律师会见中,齐屿已经知道,翟学军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举报和控告办案人员,使公诉方第一次起诉夭折。

  首次起诉在2013年5月17日。公诉方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指控:齐屿在海南省澄迈县135亩土地案中,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657.5万元”。

  此案发生后,引出管辖权争议。齐屿的律师指出,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应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不归检察机关管辖。“此案涉案土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即使齐屿确实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也应由澄迈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而不归长春的检察机关管。”

  尽管翟学军及律师多次提出异议,齐屿仍于2012年10月22日被刑拘,11月5日被批捕。2013年2月5日,齐屿被移送审查起诉,在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5月17日,双阳区检察院向双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3个月内审结。8月16日,是齐屿案受理期限的最后节点。就在这天,检察院突然向双阳区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当天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对于突如其来的撤诉,齐屿方面冷静看待,并提出上诉。齐屿认为,双阳区法院没有在裁定书中列明检察院撤诉的事实和理由,且未宣示案件处理的后续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漠视和侵犯。其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双阳区法院认定双阳区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立即将她释放。

  翟学军称,检察院撤诉前,他已打听到,此举另有深意:“撤诉是准备将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并案起诉,从‘形式上’解决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2013年9月3日,长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齐屿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认为撤诉有理,但未回答案件管辖权问题。裁定书称:“上诉人齐屿的诉讼权利未受到伤害,其裁判结果和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9月3日当天,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对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并案侦查。经历一次审查起诉和退回补侦之后,当年12月11日,此案诉至长春市中院。

  □变更起诉

  拿掉3项指控

  落款为2013年12月11日的吉长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显示,齐屿原系吉林省工商银行一名客户经理,其涉案的135亩土地交易,分别是70亩和65亩两宗地块。

  据齐屿在法庭上自述,上世纪末开始,她利用多年积蓄,在海南省澄迈县投资土地开发。

  起诉书对齐屿有3项指控。其一,侦查机关查明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公款357.5万,共同以1400万元价格非法转让、倒卖135亩土地使用权。

  指控称,安桐森隐匿动用357.5万元公款,于2001年12月参与海南澄迈金鑫鸟语林公司的“鸟语林项目”,用于个人购买65亩土地。2005年,齐屿以同鑫实业公司投资人身份介入,成为“鸟语林项目”的股东。

  2006年3月,安桐森联系海南天盈物业有限公司的郭昆,欲将其与齐屿共同出资购买的70亩土地及动用公款357.5万元购买的65亩地的使用权卖给郭昆。同年12月,郭昆的公司将135亩土地1400万元购地款转到吉林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由齐屿提现。

  另外两项指控是:安桐森和齐屿共同贪污价值430万元别墅;共同收受贿赂392万元。

  今年5月9日,二次起诉出现转变。

  长春市检察院对安桐森、齐屿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和补充起诉决定。变更起诉书显示,检察院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上述3项对齐屿的指控被去掉。

  新的指控称,齐屿和安桐森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20亩,获利490万元。指控称,齐屿于1999年以110万元购买澄迈县盈滨岛20亩土地,后以600万元卖给大连北府集团公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刘本善被指“应安桐森的要求”买地,以感谢安曾给予的帮助。

  法庭上,齐屿始终否认有罪。齐屿和安桐森均否认共犯情节,两人均称:安只把刘的电话给了齐,仅仅是牵线,从联系刘到起草协议、谈价格、达成交易等环节,都是齐独自完成,安没有参与。

  公诉方则表示,刘的证言足以证明上述指控。对此,齐屿和安桐森要求刘出庭当面对质,法庭未予支持。

  “齐屿与安桐森共同犯罪指控,是拼缝的结果,是极不负责任的。”齐屿的辩护人郭凤武律师当庭称,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拼凑、剪接刑事诉讼程序,致齐屿被错误追究。

  郭凤武提出土地案管辖权问题,公诉方回应称:20亩土地交易结果地在长春,系齐屿、安桐森共同受贿,检方发现漏罪即有侦查权,不存在管辖权争议。

  郭凤武强调,20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系民事行为,“对经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作价入股和与他人联合投资开发。二级土地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法律允许联合开发的双方自由议价。”

  公诉方坚持认为,该交易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初次交锋

  申请回避被驳

  值得注意的是,齐屿在法庭上多次提到李晓明和郭昆。身为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长,李晓明是齐屿案的侦办负责人。郭昆则因为从齐屿手中购买135亩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经济纠纷,遭齐屿申请仲裁。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齐屿和郭昆控制的鸟语林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

  翟学军称:“关键时刻,齐屿于10月份被带走调查,紧接着,11月7日,长春市检察院发出公函,海南省仲裁委中止该案审理。”他认为,齐屿案从立案到起诉一波三折,折射出当地公权力对异地经济纠纷案的强力干预。

  早在2012年11月12日,翟学军就向长春市检察院提交《要求李晓明回避申请书》。申请书称:“李晓明与郭昆及其控制的公司和实体具有非职务及工作的紧密联系,不宜参与和主持齐屿案的侦查。”

  履历显示,李晓明,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在担任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长(副局级)之前,李晓明先后担任过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二道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双阳区法院院长、朝阳区法院院长等职。

  据翟学军调查,李晓明和郭昆有多次交集。李晓明任二道区检察院副院长时主管基建,郭昆是该院建筑承包商。2009年1月,李晓明及妻子受郭昆邀请,去海南过春节。2010年8月26日,李晓明和郭昆同机去内蒙古海拉尔旅游,李晓明坐头等舱。

  更为关键的是,2012年10月30日,李晓明带办案人员去海南省澄迈县查案,没有直接去最近的海口市,而是直飞海南岛最南端的三亚市,其间,李晓明在五星级酒店与郭昆见面,住一晚一千多元的别墅。

  “这次申请回避,并没有真正引起重视。”翟学军称,几天后,长春市检察院有关领导找李晓明谈话,“李拍胸脯不承认有此事,说我提供虚假材料,诬告他。”

  随后,翟学军找到长春市纪委,一名副书记找其谈话,称纪委非常重视,并安排市检察院跟进。翟称,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和双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杨玉兰等领导,找他当面了解情况。

  但经过调查,长春市检察院最后以举报内容不实为由,口头驳回对李晓明的回避申请。

  □多方搜证

  调查反贪局长

  申请回避的挫折,促使翟学军将“反调查”进行到底。他多次飞到海南,了解齐屿案的案情,并对办案人员同郭昆的接触进行调查取证,“当时找了各路朋友,根据各方信息和线索,进行暗访。”

  调查取得初步进展后,翟学军试图借助媒体,监督齐屿案办案程序的违规行为。2013年,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介入。

  2013年9月16日,刘万永发表报道《吉林检察院公诉海南土地案引发管辖权争议》。此时,齐屿案和安桐森案刚并案不久。“这篇报道,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翟学军说,当时掌握的证据还不够扎实,不够猛。

  经过一年多调查,翟学军终于搜集到更多线索和证据,并实名向长春市纪委举报。

  今年2月12日,刘万永的追踪报道《长春市检察官海南办案之旅》,引发极大反响。刘万永核实了李晓明等办案人员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由齐屿案利害关系人郭昆支付住宿费的事实。

  翟学军向京华时报提供的证据显示,从2012年5

  月开始的一年半时间内,齐屿案23名办案人员16次到海口、三亚、深圳、北京、大连等地办案,涉嫌违规和超标支出。

  最早一次是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14日,长春市检察院4名检察官从长春飞三亚,住五星级的金色阳光泰得温泉度假酒店。

  另一次是2012年10月30日。李晓明等5人到海南办案,入住七仙岭国家森林君澜温泉酒店和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等,两家宾馆均为五星级。11月7日返回长春时,李晓明坐头等舱。

  发票等证据显示,郭昆的公司多次为办案人员订机票和支付房费。

  2012年12月4日,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以案谋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翟列举的16次办案人员出差记录,有12次发生在八项规定出台后。

  □官方调查

  查实多项违纪

  李晓明“海南办案之旅”曝光后,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检察院、长春市委和长春市纪委的重视。

  2月17日,长春市纪委就李晓明等人违纪问题成立专案组,联合吉林省检察院进行调查。

  2月18日,长春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称:“长春市纪委建议并经长春市委同意,停止李晓明同志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职务,长春市检察院表示:坚决执行。”

  据悉,针对安桐森、齐屿案,吉林省检察院指导成立案件复核组,对该案证据核查。基于上述核查,长春市检察院于今年5月9日,对安桐森、齐屿案作出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

  4月22日,长春市纪委向翟学军通报初步调查结果,一共查实齐屿案办案人员9次违规销费、超标准报销等问题,重点查实了李晓明带队办案那次。

  经查,2012年10月29日,李晓明带领长春市检察院侦查一处干警王岩、徐伟卓、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柯建甬等到海口市澄迈县进行调查取证。

  徐伟卓事先电话联系澄迈县鸟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郭昆手下员工孙书阳,请其帮助预订酒店。10月30日,李晓明一行3人飞抵三亚,当日下午乘车到海口入住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

  “11月4日,李晓明觉得办案人员很辛苦,决定带大家去三亚保亭县七仙岭森林公园去看看,李、柯等5名检察官由郭昆公司孙书阳、会计薛志刚陪同及两名司机分乘该公司两辆轿车前往三亚保亭县。中午餐费由孙书阳买单,当天下午入住七仙岭君澜温泉酒店,住宿一天餐、宿费共计5908元,由孙书阳现金结算,开据了名头为鸟语林房地产公司的发票,花的是公司接待备用金。”

  11月5日,柯建甬等4人乘孙书阳提供的轿车出去调查取证。11月7日李晓明等人离开海口前,本来住宿8天,总宿费为9609.15元,检察官徐伟卓却按9天计算以降低日均消费标准,共交给孙书阳8100元,剩余部分1509.15元由孙书阳代交。

  “在返回长春前经李晓明同意徐伟卓让孙书阳帮助预订机票,孙又让公司司机王志学去预订5张普通舱机票。王在订票过程中又接到郭昆指示,将李、柯2人升为头等舱,因头等舱机票不能入账报销,王志学让售票点按普通舱价格打印机票。11月6日下午,徐伟卓在收到机票后按5人每张机票票面价格1250元付款6250元,余额4202元由王志学支付。”

  “在此次出差中,李晓明、柯建甬乘坐头等舱并每人少支付机票款4202元,李晓明等人借用相关企业的车辆去七仙岭森林公园游山玩水进行高消费,少支付七仙岭君澜温泉酒店住宿费用1914元,少支付海口西海岸酒店住宿费用1509.15元,均由郭昆公司支付。”

  调查结论指出四点:李晓明、柯建甬乘头等舱,李明知票是与齐屿案有经济利害关系的郭昆所定,没有反对并少支付4202元,构成违纪;李晓明等人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构成违纪;李晓明等人少支付住宿费用,让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企业承担部分费用,构成违纪;市、区两级办案人员在16次出差中,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的就有9次,没有厉行勤俭节约,“违反规定财经纪律,次数较多,性质严重。”

  □本人回应

  “组织会有说法”

  长春市纪委向翟学军通报,除了停止李晓明长春市反贪局局长一职,建议依纪给予其纪律处分。追究其纪律责任。

  长春市纪委工作组还查实翟学军举报以外的问题。2013年3月,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柯建甬等人去深圳、汕头办案中铁集团温建华受贿案时,也存在在五星级酒店高消费问题,仅在汕头帝豪酒店每人每天房价就高达558元,共花费4770元,严重超出标准,也在高新区检察院报销。

  除了这些举报,翟学军还举报了李晓明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女儿留学和外出旅游等问题。对此长春市纪委反馈:李晓明夫妇基本能说清家庭收支情况,根据目前掌握和了解的情况,未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

  7月28日,李晓明在电话中告诉京华时报记者,他目前还在停职状态。李晓明否认接受郭昆邀请旅游。他称,他在二道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时,因为主管基建,认识了盖楼的郭昆。

  对于坐头等舱办案问题,他承认确实坐了。“我也觉得不能坐,是普通舱返点升舱。报销是普通舱,钱是单位花的。”他称,住宿时房间标价1000元,打折后500元,郭昆公司结的账,事后钱给了对方。

  李晓明否认在齐屿案上徇私舞弊。他称,案子早就有了,他到市检察院只是接手,“我没有徇私舞弊,其他人也没有。”

  7月22日,安桐森、齐屿案开审的前一天,据《法

  制日报》报道,当天吉林省召开市级检察长座谈会。知情者透露,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在会上点名批评李晓明违规问题,称“影响极坏”。7月25日,吉林省检察院宣传处长表示,通报批评的6个人包括李晓明。他称,检察人员如被查出违纪违法问题,省检将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

  长春市纪委副书记李刚称,李晓明问题还在进一步调查。

  李晓明则表示,据他所知,其个人问题查完了,“早结束了。”对于被举报接受郭昆贿赂,李晓明予以否认,称还没有结论,“现在最清楚的应该是纪检部门,我说了没用。等有结论了,组织上会有说法,我相信组织。”

  记者致电郭昆的两个手机号,均无法接通,其中一个已是空号。翟学军说,针对齐屿和郭昆的经济纠纷,他已向澄迈县公安局报案。今年2月26日,警方以郭昆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式立案。

  事实上,翟学军的“反调查”也未结束。他透露,手里还掌握李晓明等人违法违纪的其他线索,“这些线索有待核实。核实后曝出来,可能是爆炸性的。”

  在回顾对办案人员的“反调查”时,翟学军称,别人提供的证据,他往往要通过第三方甚至第四方来核实,才会提交相关部门。“这样做,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对党组织负责。”他强调,自己也是党员,“我相信组织,遵守法律,只要法院依法审理,相信会对齐屿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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