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三虚现象:职权虚化 职责虚位 职能虚弱
2014-04-22 08:37:17 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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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虚化。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乡镇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权,由于乡镇人大未设常设机构,这就意味着“三权”只能依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来实现。从理论上讲,这种职权设置有其合理性,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却难以落地生根。在人大制度认知程度不高的现实下,法律规定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际成为“一年一次”的惯例。会议召开时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在三四月,有的在下半年,更有甚者悄悄撂荒。绝大部分乡镇人代会会期为一天,有的半天,审议流于形式,“人代会”仅仅是履行一下法律程序。
职责虚位。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法律与现实的脱节,乡镇人大工作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想管不能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该管无法管、名管实未管。法律赋予乡镇人大13项职权,表现上职权很大,职责很重,实际上“高高在上”、很少运用。乡镇人大失位、缺位、虚位现象严重。
职能虚弱。乡镇一般设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且主席大都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兼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定职责和现实需要不相匹配。乡镇人大工作依然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没有固定的模式和规范化的议事制度,工作的随意性大。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工作一盘棋的结局下,大都分管了党政的具体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监督职能错位。
乡镇人大肩负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繁重任务,“三虚”问题严重制约乡镇人大的与时俱进,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多方发力,共同推进。一要充分认识乡镇人大的制度功效。从思想上、观念上重视乡镇人大工作,把乡镇人大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来夯实。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二要从体制机构上理顺乡镇人大的关系。着力解决制约乡镇人大工作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理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三者的关系,科学界定乡镇人大重大事项范围。规范人大工作,完善相应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三要大胆探索乡镇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探索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季代会制度,每一季召开一次人代会议,审议决定乡镇重大事项、监督政府工作。赋予闭会期间主席团一定的职能,促进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大胆创新,勇于突破,敢于善于科学行使法定职权,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发展。四要积极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完善代表遴选机构,引进竞争机制,完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方式;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密切联系代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代表履职承诺、述职评议、履职登记等制度,对懒作为、不作为的代表,依法由选民启动罢免机制,以激发代表履职的活力。卢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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