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体系补短板 临时救助强调托底线救急难
2014-10-28 08:06: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临时救助强调托底线、救急难
社会救助体系补短板(政策解读)
解读人:民政部副部长 窦玉沛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昌禹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临时救助制度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哪些“缺项”?救助的对象有哪些?如何实施?10月27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就《通知》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问题。
临时救助要解决三种困难问题,“生活困难”皆可救助
窦玉沛介绍,《通知》提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弥补目前低保等救助制度的不足,要解决三种困难问题:急难性贫困问题,支出型贫困问题,以及流动人口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急难性贫困,是指有些家庭可能生活条件还不错,但突然遭遇了火灾、交通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陷入临时困境。
支出型贫困,是指有些家庭的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是由于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残疾人、重病人,有孩子上学等,生活必需支出比较大;以及虽纳入低保,但是由于家庭支出突然增加而遇到临时性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流动人口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现在属于既没有本地户籍也没有办理居住证的;一种是已经在当地领取了居住证的“新居民”。根据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低保、医疗救助等都强调在户籍地申请,这就把遇到了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非户籍人员挡在了社会救助之外。
以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由于认定条件是以户籍、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为依据,因而在解决急难性、支出型贫困问题,以及流动人口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上存在短板。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正是弥补这些短板,旨在健全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突出强调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和功能定位,填补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空白。
特殊情况可先救助再补手续,救助必须公示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窦玉沛介绍,临时救助制度的申请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程序,即通常情况下可以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来执行,经过个人申请,经乡镇组织村委会进行评议,然后进行公示和初步审核,最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另一种是紧急程序,因为临时救助有急迫性、突发性的特点,为了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若遇到不立即给予救助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必须启动紧急程序。具体来讲,就是先救助,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此外,窦玉沛介绍,临时救助的审批也分两个层次,救助金额较小的可由乡镇和街道直接审批实施;救助金额较大的,仍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实施。为了保证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平性,无论是一般程序,还是紧急程序,都要事后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临时救助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没有按程序来进行救助的情况将及时进行查处。
如果有民众不知道或不去申请临时救助,是不是就相当于放弃了受救助权利?这次《通知》针对临时救助提出了新要求,即相关部门不仅要“被动受理”,更要“主动发现”,让潜在被救助对象应救尽救、求助有门。
窦玉沛表示,要做到“主动发现”,首先要依托乡镇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窗口。让困难群众首先求助有门。
其次,大厅能够直接受理的,要直接受理,不能直接受理的,要开展转介服务。即根据求救群众遇到困难问题的性质,如医疗问题、住房保障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等,转介到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就业等相关部门解决。
再次,针对外来人口、流动人口遇到的急难问题,按规定窗口可以直接受理的就直接受理,不能直接受理的,可以协助其到县里设立的生活无着救助机构去申请。如果县里没有设立无着救助机构,也可以协助他们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来申请,以解决好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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