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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关键词:看十年间农民工权益保护
2015-09-22 07:14: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援助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据统计,该中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援助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以社会专职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据统计,该中心2005年9月8日成立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案件6万余件,涉及农民工超过20万人次,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万余件,帮助农民工挽回损失超过1.45亿元。

  日前,援助中心对其十年来受理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相关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形成《2005—2015年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年变迁调研报告》(下称《报告》)。通过对《报告》的研读,记者清晰地“看”到了在援助中心律师帮助下,农民工讨到薪水后的喜悦与感恩、执法司法部门为推动完善农民工权益相关立法所付诸的努力,也“看”到了农民工面前仍有数道“鸿沟”需要逾越———部门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不签或签订空白合同、职业病增长背后暗藏鉴定难、缺乏监管部门、刑事诉讼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保护农民工权益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带着社会公众对农民工兄弟的关切,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关键词一:劳动合同

  签订率明显上升,企业单方留存合同、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现象存在一定比例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规范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时最重要的维权依据。

  《报告》显示,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受援助的2993名农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20人,占7.3%。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推动了此类问题的解决。据统计,2009年到2014年,在4678名援助对象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025人,签订率达到21.9%。

  援助中心发现,虽然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所提高,但用人单位却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责任,比如签完合同后单位收回,劳动者手中并没有留存;还有的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报告》显示,在1025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当中,合同由单位单方面持有的有194人,占4.1%。

  “虽然所占比例并不高,但是问题却不容忽视。”佟丽华指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使用这种方式避免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或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给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在一个案例中,农民工安文中因单位无故辞退而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开庭审理时单位却突然拿出了劳动合同,而安文中本人都不知道是何时签订的这份合同。由于存在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支持。

  佟丽华指出,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靠用人单位自主自觉是不够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黑名单制度,定期到厂矿企业中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劳动者的持有情况,对于有劳动者举报不签合同或用人单位单方持有的,情况严重的应当列入黑名单重点检查。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劳动者知道,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自己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补偿。

  关键词二:欠薪

  单纯欠薪案件明显减少,建筑行业是欠薪“重灾区”

  欠薪不但使农民工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援助中心办理了多起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欠薪案件,不但为农民工讨回了工资,还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如在徐延格“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经法律援助后,不仅徐延格本人拿到了补偿,还促使肯德基改变了在中国的用工方式,直接受益者达万人以上。

  《报告》显示,农民工欠薪案件虽然还存在,但无论是案件数还是涉及人数,都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在2008年之后援助的农民工的案件中,很少是单纯因为欠薪而引发的,大多数都是同时存在社保补偿、拖欠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问题。

  “这与执法司法部门不断加大对欠薪行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不无关系。”佟丽华说。

  据了解,从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开始,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文件,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这对遏制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佟丽华介绍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灾区”是建筑领域,而建筑领域又存在按工程结算工钱、流动性强等特点。因此,为了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执法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核查建筑公司在施工前交纳职工工资保证金,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恶意欠薪罪”要依法落实,加大刑事保护力度。还应当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有组织的维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使他们在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关键词三:工伤参保率提升,工伤维权成本高

  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将或多或少损害其劳动能力,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援助中心一直关注农民工工伤维权状况,自2005年成立至2014年底,共为664名工伤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十年来,农民工工伤参保率明显提升:2005年至2008年5月,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3.5%;至2014年底参保率上升为12.8%。

  自2008年起,一系列新的法律规定实施,推动了农民工工伤问题的解决。社会保险法规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维权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还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承担,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佟丽华指出,与普通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待遇索赔往往是“一系列”争议,如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为工伤的争议、伤残鉴定的争议等,每一个争议都需要经历“一裁二审”,这就造成了工伤维权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如杨喜顺工伤待遇案经历了四次仲裁、一次工伤认定、一次劳动能力鉴定、一次行政复议、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共十个阶段,耗时三年,虽然最终赢得了胜利,但农民工为此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相当高。

  “如果能够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在事故发生之初就立即开展调查,查清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原因等都是非常容易的,也节省了工伤农民工的维权时间。”佟丽华表示。

  关键词四:职业病

  案件呈增多趋势,监管主体法律不明确

  近年来,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矽肺)病案例屡见报端,令人痛心。职业病俨然成为威胁农民工健康和农民工家庭的“隐形杀手”。

  据了解,援助中心职业病案件受案率明显上升,从2005年9月受理的第一起赵泽文矽肺病案到现在,援助中心在十年间共为44位职业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除2人噪声聋、2人是中毒案件外,其他40人全部都是尘肺或者矽肺病案件。

  佟丽华介绍说,相对于普通工伤而言,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有一个缓慢积累的过程,往往在工作几年后才会发病,而届时患病农民工可能已经离职,或者老板不知所踪,导致维权难。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提供不出职业病危害接触资料,基本上不可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些职业病患者迫于无奈,只好放弃法律救济途径。

  佟丽华指出,职业病维权难在职业病诊断,在职业病诊断因缺乏劳动合同或者职业危害接触史等材料而无法进行下去时,应该向谁举报?根据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都有监督职责,但很多职业病患者不知道该向谁举报,同时也存在安监部门接到举报不作为或者推卸责任的情况。佟丽华建议从立法上整合理顺职业病监管体制,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关键词五:劳务派遣

  案件量有所降低,国企热衷派遣应受关注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其补充形式引发的用工纠纷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重点。

  《报告》指出,援助中心在十年间办理的劳务派遣争议涉及农民工164人,2009年之前援助的有109人,占66.5%;2010年至2014年底有55人,占33.5%。仅从援助中心的受案量看,劳务派遣案件量有所降低。而在受援助的164名劳务派遣农民工当中,用工单位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政府)的有115人,占70.1%;用工单位是外资企业的有7人,用工单位是私营企业的有42人。

  佟丽华分析指出,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约束越来越严,使用派遣工的成本并不低,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放弃使用派遣工。然而,一些国有企业即使付出同样的成本也愿意使用派遣工,一是方便其随意解除员工,只要不需要就可以随时将其“退回”到派遣公司,而不必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具备的法定解雇理由;二是可以不必担心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刘如海从1992年来到橡胶研究院工作,到2010年研究院解雇为止,连续工作了18年。如果他是研究院直接聘用的员工,完全可以要求研究院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由于他在2006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与橡胶研究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无论他再工作多久,都不可能要求橡胶研究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佟丽华指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不可谓不严,但其法律位阶和效力都有限,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出台《劳务派遣法》,强化对派遣员工权利的保障。从目前来看,要减少劳务派遣用工,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还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切实将法律规定落实到位。国有企业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其劳动用工制度不仅应当符合国家的基准规定,还应该以更高标准保护员工的利益。

  关键词六:农民工犯罪

  犯罪类型多样,涉罪农民工刑事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以农民工人群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

  《报告》指出,在统计中的153名涉嫌犯罪农民工共涉及18种具体罪名,其中,实施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人数最多,有85人;其次是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类型的,有35人。在这些农民工当中,涉嫌“自救性”犯罪的有25人,占到了16.3%。比如,刘某兄弟俩跟着包工头干装修,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将包工头打致轻伤,涉嫌故意伤害。

  佟丽华建议,控制农民工的犯罪率,应当从强化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和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管,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教育等方面同步推进。

  农民工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时候,申请法律援助存在困难。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是,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只能是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09年至2011年的全国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分析,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80%左右,而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并获批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占20%左右。

  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指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佟丽华认为,农民工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时候,自身被羁押、亲属远在乡村,实际上很难申请到法律援助,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应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强化对贫困犯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其可以方便迅速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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