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11月1日起实施:9种行为入刑 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10-30 09:20: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10月29日电(杨孟辰)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造谣、替考、医闹、袭警等九种行为入罪的规定,彻底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新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全国将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将按照程序组织约谈;昆明市征地补偿将实施新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新法、新规将开始影响人们生活。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条,废除了现行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规定协助恐怖活动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
废除嫖宿幼女罪;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修改此条。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详细】
在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建议下,此次刑九草案三审稿将闲置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谓“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的减刑幅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实际执行刑期最短不能少于二十年。
但为了防止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三审稿增加了“终身监禁”规定,即对于此类罪犯,法院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期时,可以同时决定对其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再进一步减刑、假释。【详细】
刑九草案的一个特征是细化了涉恐怖主义类犯罪的类型,在现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规定。根据草案二审稿,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详细】
2 医闹:找医闹多拿钱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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