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能在违法拆迁的路上裸奔
2016-06-23 04:31: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由商户集资建设起来的市场,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原址开发的高档小区已经有人入住。河南省濮阳市中原市场及劳动市场的多位业主认为濮阳市政府拆迁违法,于2014年将其告上法庭,濮阳市政府在三宗诉讼中均被判败诉。其中一份判决书生效至今近一年,濮阳市政府“既不上诉,又不承担责任改正错误,法院判决似乎成了一张张法律白条”。而濮阳市政府在其强拆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被律师批为“行政违法大全”。
依法治国背景下,城市发展的任何举措都须依法而为,尤其是涉及公民生存发展的拆迁行为更须如此。而从报道看,为了实现拆迁,当地政府在立项、拆迁方案形成、拆迁实施、拆迁补偿等诸多环节涉及多重违法,违法乱作为、不作为可谓贯彻了拆迁全过程。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申了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若非出于“公共利益”,则只能通过民事协商方式沟通解决,各方均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可是,对于本次拆迁立项,当地政府不仅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也未依法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专项规划,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号称“为了维护市场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土地最终却被开发商低价买走,用于建设高档小区的商业用途。
《条例》将征收和拆迁进行了严格权力分离,即便征收符合“公共利益”,政府也只能作出强征决定,须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政府无权直接实施拆迁。该制度初衷正在于通过不同属性之间的权力制约,来充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利。
或许是不屑于繁琐的法律程序,或许是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当地政府自行实施了拆迁。细节上,当地政府还存在多处违法,如在强拆后才做出了征收决定;制定征收
补偿方案与补偿决定程序不合法等。
须注意,该事件发生在2012年,当地法院却迟迟不予受理,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力干预司法,值得追问。更严重的是,2014年河南省实行“民告官”行政诉讼异地受理制度,异地法院判处当地政府败诉,“撤销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当地政府却视判决如无物,俨然成了“老赖”。
业主们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政府“依法启动补偿安置程序”,被法院驳回。实际上,法院已就相同诉讼请求做出过判决,商户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依法督促濮阳政府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若是政府拖延执行,则可以采取罚款、对行政首长进行司法拘留等措施。
其实,该事件也多少暴露出当地法治不彰的现实,从侧面反映出有关领导法治思维的严重不足,事件不能烂尾,处理不能手软,显然,有人需要为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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