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缠身,“老赖”中十冶的自我骄纵
2016-07-06 06:31: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过去数年间,曾为中十冶某项目垫资施工的贺某因遭积欠600万元劳务款诉诸公堂,经两级法院均判决胜诉,却依然难以兑现(民主与法制网2016年6月23日)。
据媒体披露,过去数年里,中十冶诉讼缠身,因非法转包、拖欠劳务和工程款而导致的官司多达数十起,案例广泛分布在陕西、山西、河南、江苏、湖北、重庆、四川等多个省市。
讨薪民工贺某和一系列针对中十冶的诉讼所折射的,不仅是中十冶面对弱势农民工群体的骄横,舆情处置的失当失措,更映射其社会责任意识的淡薄和法治观念的严重缺失。
事实上,中央关于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早有规范性文件。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和人社部明电(2011)2号就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向具备资质的企业转包、分包工程,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视同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这意味着不得损害实际施工者的合法权益,中十冶完全有义务据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劳务款。
另一方面,打造“法治央企”是国务院国资委的重要既定部署,年初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努力打造法治央企,其中即包括完善法人治理、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与失信风险、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
作为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代表性企业,中十冶管理层本应积极落实“法治央企”建设的主体责任。令人尴尬的现实是,中十冶的表现恰与“法治央企”的理念和国资委的明确要求背道而驰,而其面对监督的回应则迹近挑衅。
中十冶的骄横固有其治理失范,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与央企的关系异化。一些官员在追求城建政绩和法治精神间丧失了原则底线。事实上,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黑名单”制度早已有之,针对失信民企屡奏奇效,可一旦面对央企,往往却失之于宽。
无信不立。回归经营常识,回归企业的基本属性,央企尤应重诺守信。作为掌握着优质资源和政策红利的央企,央企也应在社会责任和依法治企方面率先垂范。需要追问的是,央企中十冶频频“失信”、漠视法治的背后,是自我骄纵还是存在公司治理的制度漏洞?
这一问题,既发人深省,也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也许对于中十冶来说,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可以置若罔闻,“依法治企”、“两学一做”的要求也只停留在口号和学习体会中,长此以往,不可不谓危乎殆哉。因为,失信者终究要面对的是,违约成本的高企,制度追责的惩戒,和市场的集体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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