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朋友圈卖自制食品?要办证才行
2016-02-03 10:19: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朋友圈里,极品吃货自制的卤猪蹄、私房牛肉干、纯手工制作的烘焙饼干…未来或将不能再这么个卖法了。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经营土特产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网络经营应有许可或备案
办法中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界定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那么,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流行的各种糕点、小菜、零食是否在监管范围内呢?昨日,食药监局相关人士对此予以肯定。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针对主体信息公示,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平台或担连带责任
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若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链接>
2014年上半年,浙江消保委对部分有一定影响的微信(微博)食品开展比较试验,随机抽取熟肉制品、蛋糕、糕点等44个批次进行食品卫生指标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25批次,不符合率高达56.8%。
在抽检的25个不合格批次中,有20个批次的产品出现了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另外,大肠菌群超标现象也很普遍,25个不合格批次产品中有16个批次出现了该问题。不少食品甚至出现大肠菌群超标8倍的现象。
律师提醒> 网购中 需注意保存消费凭证
律师提醒>
网购中
需注意保存消费凭证
通过网络购买自制食品,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勤称,市民通过微信进行消费,如果对方有真实的公司名称、具体地址,维权相对容易。如果只是朋友之间的买卖,那就属于私人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将可能面临维权难、举证难,甚至无法找到经营主体维权等情况。
“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创业模式,自制食品的兴起,确实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出台相应的规范政策,实际上,既保护了信誉度高的经营者,也保护了消费者。”段勤表示,但在具体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建议大家谨慎权衡信任度,有意识地识别卖家的信誉度。
消费者需提高消费安全意识,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凭证,万一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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