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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法院立案前先引导调解
2016-06-30 09:04: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6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仕浩表示今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6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仕浩表示今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最高法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文件,这两个司法文件都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纠纷解决需求而出台的重要措施。

  胡仕浩表示,《意见》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了改革创新。首先,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其次,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

  第三,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四,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创新。要求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第五,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提升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为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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