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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后再审改判无罪
2016-02-01 12:2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突然起火,消防人员扑灭大火后,发现了楼房看管人钟作宽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突然起火,消防人员扑灭大火后,发现了楼房看管人钟作宽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系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号楼房的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海口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要求陈搬出109号楼房。陈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的念头。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发现上坡下村停电并得知钟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后陈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燃焚尸灭迹。

  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陈满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2014年4月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记者看到,陈满向最高检申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应当宣告陈满无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检及时受理了陈满申诉,这让陈满及其父母重新燃起了希望。随后,最高检立案复查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陈满实施杀人行为,这令陈满一家看到了转机。

  最高检申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申诉厅受理陈满申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于2014年7月15日决定立案复查。“我们的承办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陈满,复核了相关证据,听取了原案相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意见”。

  这名负责人表示,经过复查,能够确定的事实是,被害人钟作宽是被割断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人又点燃石油液化气而引发火灾,但是在案证据在认定上述行为系陈满所为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在物证方面,最高检认为主要存在3方面问题,分别涉及陈满工作证、现场带血物品、作案工具。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该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该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案发现场客厅及厨房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白衬衫一件、黑色男西裤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海南日报》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表示,上述物证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无法随案移送。

  而现场提取的3把菜刀,均未发现血迹等痕迹。

  在口供方面,最高检认为存在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存有矛盾等问题。

  从被抓获到案到审查起诉再到两级法院审判期间,陈满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的过程。在其8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主要情节供述前后矛盾,比如杀人现场先后有卧室、客厅两种说法;杀害方法先后有先用毛巾捂死再在脖子上切两至三刀、先猛割脖子两刀再乱砍两种说法等。而其有罪供述中,有多处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比如供述自己杀人后,用厨房水龙头冲洗菜刀和洗手,洗后未关水龙头,现场勘查却发现厨房水龙头并未开启,而是卫生间水龙头没有关等。

  经过证据审查分析,最高检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对于陈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被害人的死亡与陈满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实等方面,现有证据与原审裁判结论直接存在矛盾。

  经过复查,最高检认为,原审裁判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刑事申诉厅这名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表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证明力较弱。

  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满案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将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4月24日,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意见,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陈满申诉案。

  在当天的公开庭审中,浙江省检察院3名出庭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明确监督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任何指向陈满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且作为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最高检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通过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陈满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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