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夫妇对簿公堂 法院判丈夫月付400元扶养费
2016-11-15 09:04: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对老夫妻分居生活数年后,丈夫不再向患病妻子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2015年5月,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尽扶养义务。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扶养费纠纷案的终审判决。
郭某(女,1957年出生)与林某(男,1949年出生)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林某自结婚时起至2014年12月止,每月均向郭某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1100元~1600元不等。因林某自2015年1月起未向郭某支付上述费用,郭某遂于2015年5月11日诉至市第一法院。
2015年3月,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一审、二审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患病妻子需丈夫履行义务
郭某表示,自2012年退休,现在仅靠自己的养老金、儿子的赡养费和红十字会的救助资金维持生活。因为糖尿病症状越来越严重,上述费用不能满足治病之需。为此,郭某极需要林某的扶养。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每月向郭某支付扶养费2000元。
林某则表示郭某生育一子一女,二个子女均有赡养能力。
另查明,郭某每月在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养老金941.58元,林某每月在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养老金1390.59元。林某每年从村集体组织领取分红款约2000元。
林某于2014年12月以前经营卖鱼生意,因林某自2015年1月起停止该生意,无经营收入,故自此未再向郭某支付上述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郭某与林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郭某符合要求扶养的条件,林某有养老金及村集体分红款,有一定扶养能力,应对郭某尽扶养义务。关于扶养费的数额,法院实际情况,酌定林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扶养费。
宣判后,郭某、林某不服判决,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情况综合考虑,酌定林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向郭某支付扶养费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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