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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因收取3.24万执行费被诉 最高法回应:不应收取
2017-02-24 12:33: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晋江2月24日消息报道,据了解最近在福建晋江法院,刑事诉讼被执行人,被要求缴纳诉讼费,在对当事人处以300万元的罚金后,晋江法院还扣划

         晋江2月24日消息报道,据了解最近在福建晋江法院,刑事诉讼被执行人,被要求缴纳诉讼费,在对当事人处以300万元的罚金后,晋江法院还扣划了3.24万元的执行费。当事人的律师在向当地物价部门查询这笔收费是否合理时,迟迟没有得到答复,律师随将晋江市发改局物价处告上了法庭。

  据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该缴纳诉讼费。诉讼费也包含了申请法院执行时的“执行费”。费用的缴纳标准,按照执行金额比例进行收费。

  记者了解到,2015年,山东律师张维玉在福建晋江为一起因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被告人陈某做辩护,最终,陈某被晋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300万元,另外法院还直接以扣划形式收取了3.24万元的“执行费”。

  张律师认为,这种收费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交纳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民事和行政案件才存在诉讼费的问题,刑事案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来讲,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不应该去做这样一件事情。

  张律师说:“我们的要求是晋江市法院退还当事人款项,同时晋江市发改局还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对晋江市法院进行处罚。”

  随后,张律师向晋江市发改局物价处反映晋江法院涉嫌违规收费的情况,从去年5月投诉,直到9月都没有得到答复,张律师随即将晋江市发改局告上了法庭。

  张律师称:“我们到晋江市发改局投诉晋江法院违法收费的问题,要求对晋江法院进行处罚。但是一直等到九月份都没有给我答复,在这种情况下,起诉了发改局。到现在为止,到底怎么去处罚法院,怎么去返还这个钱,都没有得到明确回复,事情进展停止。”

  本月20号,该案在福建省南安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晋江市发改局,在答辩状中表示,接到张维玉的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开展了调查,由于事项涉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理解和解释问题,随即请示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物价局又请示上级意见,截止目前尚未得到正式回复。

  对于晋江法院收取费用的标准问题,晋江发改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确是有依据的。

  晋江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晋江法院收取执行费的收费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并且,在晋江发改局此前的请示函里还写道“参照该文件精神进行收费的并非个案,在泉州及其他兄弟县市都普遍存在。”也就是说,晋江市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取执行费是有据可循的。

  对此张律师并不认同,他认为晋江市没有正确理解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且今年1月,最高法已经向国家发改委明确,刑事裁定中涉及财产的执行,不需要收取执行费。

  张律师说:“我们认为执行程序是参照这样的相关规定,但关于收取诉讼费不是参照这样规定。2017年1月1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给了最高院办公厅一个商讨处理此事办法的函,然后最高院给了国家发改委一个答复。答复函显示,刑事案件中,刑事裁判的执行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不需要收取执行费。”

  对于到底该不该收费的问题,晋江市、泉州市、福建省直到国家发改委逐级请示,最后到了最高法。

  最高法办公厅在今年1月17号正式认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最高法已经有了明确解释,那么晋江人民法院收取的“执行费”到底该如何处理?其他兄弟单位的收费又该怎么办?

  晋江市发改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还没有正式收到该函件,收到之后,一定按照复函执行。

  晋江市发改局工作人员说:“最高法办公厅的这份函件,是最高法办公厅给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答复函,这份函件并非对我局请示的正式复函,我局将继续跟踪,争取尽快拿到正式批复,在收到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复函后,根据批复中明确的有关规定或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面对记者的疑问,晋江市人民法院在答复函中表示:“目前为止我院并未收到最高法院的该份函件。一直以来我院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取各项诉讼费用,包括本起案件的执行费也是依法依规收取,今后,我院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收取诉讼费用。”

  晋江的有关部门何时才能收到函件?备受争议的费用又将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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