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正式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
2017-06-14 16:51: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今天公布,这是中国法学会连续第9年发布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年度报告。
报告全文共约3万9千字,包括前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关于依法行政、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结束语和附录等12个部分。报告系统、全面地反映了2016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对于向国内外及时介绍中国法治建设的新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报告指出,2016年,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的伟大成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越来越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强力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不断创新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果丰硕。2016年,中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治宣传等各领域的生动实践,昭示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
要 点 解 读
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
2016年,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0件,修改法律24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件,作出1个法律解释。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56件。
2016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2016年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多年来党领导立法的经验,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经党中央批准调整的立法规划,抓紧抓好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认真贯彻落实经党中央批准调整的立法规划,抓紧抓好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全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慈善法、网络安全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10件法律,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并对民办教育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24件法律进行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些重大的立法活动,为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支持推动全面深化改革。2016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通过立法工作,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顺利实施。以授权决定形式支持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并对此前的有关授权试点工作加以完善。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并规定常委会2014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
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等,对进一步完善有关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统筹修改部分法律中同类或者相关的规定。
先后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把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法律上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支持。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改革任务,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20个工作报告,涉及经济、财政、环境、司法等多个方面;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行6次宪法宣誓仪式,组织新任命的23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6年,我国继续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该部分内容主要凸显了当前“依法行政”与“简政放权”的主题:
(一)稳步推进行政立法。2016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法律议案13件、决议草案2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条约(公约)10件,制定、修改行政法规8件,核准公约(协定、议定书)11件。
(二)大力简政放权。2016年,国务院共取消了165项国务院部门及其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20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自2015年3月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三)推进政府建设和治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行政工作依法有序推进;仲裁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受理情况统计报送制度,建立仲裁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和仲裁裁决被司法机关纠错情况报送制度,完善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和复核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仲裁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关于司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
每年的《年度报告》在回顾司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时,都会用大量数据和事例,大大提升了报告的价值。
首先,我们先关注一下2016年司法工作的几组重要数据:
一是审判工作方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审结20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结1977.2万件,结案标的额4.98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4.5万件6.3万人。严惩电信网络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726件。
二是检察工作方面。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28618人,提起公诉1402463人。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65076人,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106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99708人。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犯罪,起诉4604人。依法惩治涉医犯罪,起诉3308人。起诉集资诈骗等犯罪16406人。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892人。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1958人。
三是司法解释工作方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3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26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7件,民事司法解释11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10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1个。
四是司法行政工作方面。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监狱680个,在押犯156万人;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收治的戒毒人员有25万余人;全国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8.6万人,解除社区矫正对象49.8万人;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2.8万多名,律师事务所2.6万多家,全国律师全年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354万余件,非诉讼法律事务84万多件;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人民调解员385.2万名,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301.4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1.9万件,调解成功率97.5%。
2016年司法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暴力恐怖等犯罪。严惩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对腐败犯罪惩治力度不减,做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二是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办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案件,及时审理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金融扶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等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三是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继续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员额制和单独职务序列、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改革,激发改革内生动力。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完善巡回法庭建设。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划定律师行为“红线”,强化律师行业自律。
四是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检察院。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强化信息平台应用,推进电子卷宗录入、庭审语音识别、审判智能服务等科技系统与办公办案平台融合,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公正司法。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方便律师查询和复制。运用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系统,上下级检察院共同接访,开辟群众来访“直通车”。
四、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6年,中国继续加大各项人权保障力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有效加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迈上新台阶。
过去一年人权法治保障工作的两大特点:
一是高度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公众需求,不断完善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等重要民生领域的制度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意见。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出台《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是人权保障从我国执法司法全面改革中获得巨大红利。这主要表现在规范执法司法责任制,健全执法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排除干扰,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审判加强人权保障;全面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措施;纠正冤假错案,落实国家赔偿,加强司法救助,提升弱势群体的诉讼便利,权利救济迈上新台阶。从整体上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国家执法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全面贯彻实施。
五、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近年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发展迅速。每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容都非常丰富,在整个年度报告中占较大篇幅。2016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亮点主要有三个:
(一)生态文明法治制度建设更加完善。2016年,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都相继出台了有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更加“有法可依”。
(二)生态文明执法更加严格。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全国大范围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3.3万余件,立案处罚8500余件、罚款4.4亿多元、问责6454人。全年全部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各省级环保部门全部在门户网站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环境保护部按季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三)生态案件办理日趋集中化、专业化。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福建、贵州、江西、重庆等地做法,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二是法院建立专门审判机构。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559个,17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福建、贵州、江苏、云南、重庆等地法院构建了涵盖三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贵州、江苏、湖北、广东、河北、青海、新疆、北京、海南等地法院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京津冀、三江源、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专门管辖和提级管辖机制逐步推进。
六、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意义,在于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法学素养,让人民从内心拥护和信仰法律,进而更加有效推进法治实践。
该部分内容的主要特点:
一是法治宣传形式更加多样、宣传范围更加广泛。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普法,建立新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法治基层行”活动宣传阵地在“六进”的基础上扩展到部队营区、交通枢纽、商贸集市等新领域,受众群体由基层干部、农民、市民、学生、员工常态群体延伸至现役军人、残疾人、外籍常住人员等特殊群体。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是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等内容的切实举措。今后,我们有必要跟进该意见的落实,检验实施效果。
二是法学教育不断改革创新。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必须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从过去一年我国法学教育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越来越注重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和高校的深厚理论积淀汇聚,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无论是高校还是实务部门,都在努力培养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
三是法学研究越来越立足于中国实际,注重解决中国问题。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积极为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专门召开南海法律问题研讨会。如此,法学研究在繁荣学术的同时,可以更加有效地指导法治实践。
七、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6年,我国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方面工作,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我国对国际规则的引领性作用明显增强。从2014年APEC期间主导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到2016年G20峰会主导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近年来,中国从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条约活动,寻求各国司法协助支持,到大力倡导新的国际反腐败规则,发出中国声音,引领规则制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质的飞跃。这一特点同样体现在G20峰会上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积极引领国际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是运用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平台维护领土等核心权益,更加熟练和高效。这一点在反制菲律宾南海仲裁案问题得到充分体现。期间,我们面向国际社会郑重发表政府声明,在联合国舞台积极运用海洋法武器说理斗争,驻外外交官在驻在国积极撰文发声,组织高级别国际法律论坛等,体现出成体系、有协调、有力度的国际法律斗争特点,全力保证我国外交决策和行动“道义上有理、政治上有利、法律上有据”。
三是“一带一路”的法律制度保障工作成果显著。无论从官方的法治对话,还是学术性法学研讨,无论是多边机构中的讨论议题,还是双边交流中的探讨重点,很多都与“一带一路”法制保障密切相关,内容广泛,反响热烈,成果丰富,体现出我们开展国际法治对话交流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注重对交流平台的积极创建和深度挖掘。比如,与东盟方面的法治对话交流,在中国—东盟法律论坛框架下,积极开展各种研讨会,开展各种层次类别的合作,不仅将这一交流平台用好,还注意进一步充实挖掘。近两年,在亚非法协框架下的对话交流活动也取得类似进展。此外,中外政府间的条法司长磋商机制,虽然级别有限,但在推进国家间法治对话,协调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这一机制的运用扩展也很明显,效果也逐渐彰显。
五是随着国家利益不断扩展,更加深度参与“新疆域”规则制订进程,切实维护我国长远利益。比如积极运筹外空、深海、极地、网络等新兴领域规则博弈,在诸多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相关领域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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