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召开促进网约车强化合乘车监管
2018-06-01 11:49: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消协近期组织召开促进网约车安全消费座谈会,与会专家表示,保障消费者安全是网约车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办法》明确,要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考核体系。
《天天315》特别专栏——“中消协来帮忙”,邀请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任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做客直播间,给予消费指导,分享维权主张。
据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国内网约专车和快车用户规模已经达到2.36亿人,较上年增加6824万人,增长率为40.6%。网约车的迅速发展,缓解了城市交通痛点,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而最近网络约车的问题越来越多,乱象频发,尤其是近期了发生多起侵害消费者安全的恶性事件,令人痛心也令人深思。这些事件,也再次引发全社会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的关注。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召开促进网约车安全消费座谈会,目的是想要通过介绍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座谈、专家律师法律分析、消协发表意见等方式,促进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义务和责任,呼吁强化网络约租车和合乘车行为监管,强化司机入网审核和消费者信息保护,强化投诉处理。对有骚扰、暴力行为的司机要纳入黑名单,采取零容忍,防止后续服务危害公众安全。
中消协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任静介绍,中消协结合消费者体验调查情况、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以及相关舆情数据的汇总,经过梳理,总体来看,作为近几年兴起的一个新行业,网约车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根据消费者反应强烈程度由高到低排列,分别为:第一,乘车安全隐患;第二,网约车不正当竞争;第三,用户信息泄露;第四,消费者的维权经常遭遇平台拖延,投诉难。第五,一些平台在一些城市并没有取得运营资格,违规运营。第六,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低。第七,大数据“杀熟”;第八,一些“黑车”和“马甲车”在运营当中时有出现。第九,司机随意爽约,取消订单,包括乱收费等。第十,刷单炒信,司机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造假。本次座谈会的主要得出发点是关于网约车的安全问题。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介绍,与会相关专家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带给了行业诸多不同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并行不悖,只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促进互联网经济的良好发展。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认为,首先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力,《消法》第18条规定了经营者的相应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平台就有很多应尽的义务,包审核义务、合同警示,平台对于投诉的及时处理,信息保护义务,发生问题时协助救助义务。作为平台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对司机安全运营监督管理不到位;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应尽的义务而没有采取措施,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座谈会上,有平台表示,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而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责任。关于安全问题,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对于乘坐网约车受伤的一些乘客,除了故意行为,对于他的损失,平台要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纠纷,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也就意味着司机是雇员,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分离的,即替代责任。如果司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乘客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者是司机本人,但最后的赔偿责任承担者是平台。《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新业态的发展一定会超出法律可以预见的范围,也就意味着法律相对滞后,常常会由于失范造成一些乱象的出现。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于网约车包括顺风车的准入标准、司机具备的条件、相关的运营规范等建立法律规则。在规则没有建立前,无论如何,平台作为一个主导方,虽然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人,但如果没有其服务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不会存在线下交易的可能性,平台既然收取了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应该尽到更大的义务,尤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该尽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他认为,相关平台的建议是可行的。
陈剑说,各地政府在做相应规定的时候,相关的制度可能不太一致,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出台全国统一的相关网约车、合乘车监管规定,否则可能对于公众的安全保障不够。
交通运输部近日召开例行发布会,并发布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办法》明确网约车公司和驾驶员将被纳入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李斌说,这意味着网约车跟传统的出租车一样,都要进行信誉、服务质量的考核。这当然是大家欢迎的,但也会面临一个问题:这种网约车指的是运营行为的车辆,还是包括合乘行为的所谓顺风车,因为这两者确实有所不同。因此他认为,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出台更强有力的、法律位阶更高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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