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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给“中评”或“差评”受到商家恶意报复
2018-05-25 06:53: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黑龙江省消协的最新调查统计显示,在给商家打过中评或差评的306名消费者中,有263名消费者遭受了骚扰电话、短信恐吓等恶意报复,占比高达

     黑龙江省消协的最新调查统计显示,在给商家打过“中评”或“差评”的306名消费者中,有263名消费者遭受了骚扰电话、短信恐吓等恶意报复,占比高达85.9%,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安全感,影响了正常生活。商家报复的主要手段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评论、买卖留言板,对消费者施行羞辱、谩骂、威逼、恐吓。

  前不久就发生了一个非常极端的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一名消费者李先生向《天天315》反映,他在淘宝网一家名为“左鲜生新疆特产”的店铺购物后,因为怀疑货物缺斤短两与对方交涉,结果对方竟然威胁他“如果差评,立马买机票,血洗你全家。”让他感到十分恐惧。李先生说:“就几分钟的时间,他就把机票的截图就发给我了,然后他又把他的名字、身份证号发给我。我也说我要向警方报警,他说你赶快。我报了警以后,警方就通知他,让他当天下午去阿克苏公安局把这个情况说一说,他还是非常嚣张,继续发短信、打电话来威胁我。阿克苏警方不想立案,回复我如果是当面威胁,可能会构成治安处罚,但是通过网络聊天可能不够。随后我就找了媒体,我确实很害怕,我50岁了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我痛哭了几次。后来他被行政拘留了五天,然后店铺就被淘宝封了。”这起新闻,再次让网购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关于这一案例,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实际上电子商务卖家非常在意消费者的评价以及交易量。电子商务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环境应该引起思考,如果电商和消费者在买卖的过程中遇到了纠纷,就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去解决。消费者拥有对交易进行评价的权利,如果评价超过一定的限度,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邱宝昌希望《电子商务法》应该平衡电商平台、消费者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位女大学生在网上看好了一件韩国时尚服装,货到后发现服装色差较大,面料质量不好,便给商家打了个差评。没想到刚提交评价,卖家就打来了电话,恐吓说“马上删除差评,如不删除,就将其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卖给色情网站”。有的“被差评”商家采用的报复手段很卑劣,甚至给消费者寄裹尸布、粪便、死老鼠、冥币、把其手机支付宝植入病毒,还有商家将消费者的照片放到相亲网站上,每天都有相亲的电话等行为。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认为,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平台去关闭店铺可能都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以消费者非常恐惧,只能依靠警方。《电子商务法》在准备出台时,或许应该考虑到对电商进行规范的治理,可以与公安机关通过联动的机制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应该奖优罚劣,通过平台的规则对不同的商家给予不同的对待。”

  如何判断这个卖家是不是一个诚信的卖家?李斌表示,消费者在看评价时,需要去关注这些评价是否是个性化的评价,如果是千篇一律或者非常相似的,那可能就是网络水军操作的,消费只能自己进行感性的判断。但是到底有没有一个科学的体系?如何保障数据是真实客观的?一般的消费者确实是没有办法进行识别的。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可以考虑申请退货,退货原因可以不用填写“质量不好”,这也可以让双方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

  平台能不能再为消费者做些什么,从而让评价更真实或者让这个体系更完善?在邱宝昌看来,政府可以把所有交易平台的后台打通,实施全网的网络监管,也就是“以网管网”而不是“以人管网”。法律也规定,如果商家雇佣水军去刷信点赞,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也对公平竞争的企业造成了损害。

  李斌认为,除了一些用户评价之外,平台可以披露其历次交易的退货量和投诉量,如果能够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给消费者,最大化的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憾,可能就能够做出更好的决策。《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对消费者起到的是间接保护的作用。

  案例中商家把消费者照片放到相亲网站,邱宝昌表示,首先它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为法律规定,消费者有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义务,不能非法获得,也不能非法转让。

  李斌说,侵犯肖像权并不一定要以营利为目的,假定商家并没有拿别人的肖像做广告进行商业推送,但这种行为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恶意,也应当构成肖像侵权。但关键是如何证明这是由他实施的?一般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消费者应该留存相关的证据,例如截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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