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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令人惊心!
2019-08-25 10:41: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去世。  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路过一建筑工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去世。

  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路过一建筑工地,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对情侣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从12楼往下抛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悲剧,让人们担忧“头顶上的安全”。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草案作出了诸多调整和完善,对于公众关心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了回应。

  “全楼背锅”规定如何完善?查清责任人是关键

  2018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高空铁架坠落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故所在楼栋28名住户被判支付受害人医疗费和交通费,费用均摊。

  裁判的依据来源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既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因连带担责而相互监督,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但无可回避的是,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偿的大部分人实属无辜。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不少人对无奈“背锅”心怀抗拒,相关补偿的落实也困难重重。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完善: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对此表示,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规定,既保留了此前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还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同时,通过明确追偿权,促使有关机关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积极查找侵权人。

  天降横祸,转瞬即逝。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往往面临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第一时间封锁现场、提取物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明真凶,予以严厉惩罚,从而形成有效威慑。

  “最好的办法就是摄像取证,还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征集证据,这具有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说,“让举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很强的正当性和荣誉性,同时也能产生强有力的宣传效果。”

  明确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防患于未然

  “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高楼居住者有意无意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片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将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纳入了责任人的范围之内。建筑物管理人必须事先做好防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在其能力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与其将立法的落脚点仅定位在危险发生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熊文钊认为,草案三审稿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有利于源头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都包含哪些?孟强指出,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包括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安装能够捕捉高楼抛物坠物的运动轨迹、能够指向具体楼层房间的摄像头,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

  实际上,各地已经有不少小区开始安装用于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朝天看”摄像头。“选择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应经过专业的分析和检测,摄像头的位置及拍摄范围要进行公告,对有可能侵犯住户隐私的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避免,同时应尽到提示义务。”熊文钊说。

  熊文钊还认为,为保证法律落实到位,应当由政府或社区对建筑物管理人定期举办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普法标语和法条讲解。对于能够锁定直接证据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法院可以在案件发生的社区进行巡回审判,达到宣传警示的效果。

  专家:做好民法刑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虽然没有人受伤,但他仍然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实际上,社会公众普遍呼吁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法律专家对此均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无论是否致人伤亡,肇事者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楼下人流量较大,抛掷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重量,无论后果如何,其社会危害性都是极大的,都构成刑事犯罪,只不过是故意或过失、既遂或未遂的区别而已。”孟强说,与高空抛物坠物直接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分别应当根据楼宇所处环境、抛掷物的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没有作出规定。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仍然认为,从协调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出发,可以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上还有不少声音认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直接写入刑法。王浩公对此表示,入刑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有利于明确定罪量刑等问题。孟强也认为,虽然刑法已经可以适用处理这种行为,但此类案件影响恶劣,不妨在刑法相关罪名规定下增加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描述。

  但也有专家对此持不同观点。“从刑法角度来说,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在定性上没有太大的争议,没有专门入刑的必要,只要根据刑法以相关罪名追究责任就可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说。

  阴建峰建议,要加强对此类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以及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后果的识别能力,从而避免这类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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