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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交警执法程序上不能太随意
2012-07-17 11:57: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继深圳交警违停告知单三角形签名蹿红网络后,深圳违停单的个性签名又现多个版本。除罕见的三角形外,网友又晒出圆形签名、数字签名,甚至隐形...

继深圳交警违停告知单三角形签名蹿红网络后,深圳违停单的个性签名又现多个版本。除罕见的三角形外,网友又晒出圆形签名、数字签名,甚至“隐形签名”。然而,针对众网友要求撤单免罚的说法,深圳市交警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告知单被撤销,违章照罚。这引发众多网友的强烈质疑(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交警的说法于法有据吗?是否符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呢?这是必须要予以厘清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深圳已经出现的部分个案的执法公正问题,而且也涉及一个全国性的交通执法规范和标准问题,事关执法的统一和车主的权益,不可马虎了之。

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违法停车告知是否实施相关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定必经程序。如果是法定必经程序,那么告知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内容,需要记载完备的事项。没有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备,则告知不成立,行政处罚就不能作出。而如果不是法定程序,是可有可无的,那么有无告知及告知内容是否完备就不影响行政处罚的作出。那么,事实到底如何呢?我国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有什么样的具体要求呢?

查阅我国法律,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由于交通违法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在道交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适用原则,就应当适用一般规定,具体来说就是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将告知规定为非现场处罚的必经程序,执法机关不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四十一条)。而关于告知,该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一条)。当然,告知既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方便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第三十二条),因而,告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交警签发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决非可有可无,相反,它不仅是必需的,而且还必须内容形式完备。深圳交警的“撤销告知单不影响告知”的说法,既自相矛盾,又违背法治精神。从法理角度讲,被依法撤销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和不存在。那从逻辑上看,自始就不存在的告知又怎能“不影响告知”呢?当然,“自始不存在的告知”必然会引起另一个法律后果,那就是“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这也就直接否定了深圳交警关于“违停罚款将不能免除”的说法。

其实,按照法治的标准和要求,部分程序瑕疵在及时改正后并不会影响最终的处罚决定。但却不能因此得出另一种结论,即没有相应程序也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深圳交警部门在得知违法停车告知单内容填写不完备时,完全可以在声明撤销旧单的同时,依法核发新的内容和形式都完备的告知单。这样既改正了错误,又保证了程序正当,而决不是傲慢地抛出“撤销告知单不影响告知,违停照罚”的言论,给公众以交警执法程序太随意的不良印象。深圳的这一事件给全国的交通执法提了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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