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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贪污受贿获刑 因病监外执行后被重新收监
2014-08-31 17:44:00   来源:中安在线   评论:0 点击:

 因犯贪污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鸠江区的村官朱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终审判决下来后,朱某某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前不久,

 因犯贪污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鸠江区的“村官”朱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终审判决下来后,朱某某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前不久,芜湖检察机关发现,朱某某已经成功实施手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遂协调相关部门将其重新收监。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朱某某,男,1951年出生。1997年3月至2003年4月、2004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朱某某任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村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1997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朱某某任十里村主任。同时,朱某某在担任十里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期间,负责十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全面工作,协助鸠江区在十里村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某某在担任十里村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兼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建设“示范村”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2002年至2007年,朱某某利用担任十里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陶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所送人民币111万元。

  “村官”终审获刑十二年

  鸠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某某身为村干部,在协助鸠江区政府从事示范村建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朱某某利用管理十里村相关事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1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一审法院依法对朱某某作出判决后,朱某某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朱某某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因病监外执行后被重新收监

  记者了解到,朱某某的刑期为2011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止。2012年5月,朱某某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近期,芜湖市检察机关在开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朱某某已经成功实施手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

  鉴于朱某某的刑期未满,芜湖市检察机关及时建议法院对罪犯朱某某收监执行。日前,在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对朱某某予以收监,并将其送往指定的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大江晚报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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