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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博:不交房产税后国家有权没收房子吗
2014-08-12 08:12: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8月8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房产税问题,在博鳌房地产论坛上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最重要的信息有以下几个:  1、中国房

 8月8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房产税问题,在博鳌房地产论坛上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最重要的信息有以下几个:

  1、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可能在2017年启动;2、不能学美国,每套房子都征税,中国应该设立免征面积或者第一套房免税;3、对于不愿意交房产税,或者找不到房屋主人交税的,可以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若公示后三年内都未交税,国家可以直接把这间房屋充公。

  从新闻报道的措辞看,贾康的演讲带有学术探讨的性质,而不是代表财政部正式发布信息。即便如此,鉴于他特殊的身份,他的观点带有很大的导向性。因此第二天,贾康的观点出现在国内各大门户网站首页和报纸头版上。

  我想指出的是,贾康的第三条“建议”,明显违宪、违法、违背情理,在一个法治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以贾康的身份、地位和学识,能提出如此建议,令人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仅仅因为三年没有缴纳房产税,国家就没收原来属于私人的房屋,绝对是违法“宪法”和“物权法”立法本意的。何况贾康还特意加上了“找不到房屋主人”这种特殊情况,就更不应该。

  中国的房产税连方案都没有出,我们当然无从知道税率。鉴于中国的房东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缴纳了70年土地使用费,所以税率理应低于房屋评估价的1%。即便按照1%计算,三年不交税也只相当于房屋价值的3%,即便处以5倍罚款,也只相当于房屋价值的15%。为此没收人家房屋100%的产权,这显然是非常粗暴的。

  我不知道贾康先生有没有参观过广东开平的碉楼,我去过两次,让我震撼的不是这些楼的雄伟、厚重,而是当地政府、当地群众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在开平,很多碉楼的主人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完全处于失联状态,有些家庭在国内也没有什么亲人了。这些楼在当年锁上门之后,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土改、文革,直到今天都完好无损,从来没有人试图闯进去。有个碉楼的主人,在当年离开后不久就传出消息,说是在去广州的路上全家遇害了,即便如此,也没有人动他们的房子。按照贾康先生的建议,2017年开始征收房产税,2020年这些碉楼就可以收归政府,开门迎客了?!

  当然,房产税要征收,偷税漏税的人要处罚,这都是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贾康先生担心有些人不交税,这当然是好心。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早就替他想到了,所以《税收征管法》和《刑法》早已经出台并运作多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设立了“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果仍然担心上述“法网”不够严密,还有强制拍卖一招可以使用。税务部门起诉不缴纳房产税的“老赖”,法院判决通过拍卖强制执行,将拍卖款冲抵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多余的部分退还给“老赖”,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我相信,这才是既合法又可行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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