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质量安全 > 正文

学生被高压电击残管理义务方担主责
2014-06-21 07:0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0 点击:

  11岁的亮亮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

  11岁的亮亮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站橡胶制品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各类损失64万余元。

 

 

  2012年5月31日,亮亮在上学途中,进入路旁山坡一变电房,被放置在变电房内的变电器高压电流击伤。2013年8月30日,经司法鉴定认定,亮亮右上肢缺失属五级伤残,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此外,还需植皮等后续手术治疗。

  法院审理查明,原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变电房内的两台变压器,一台属于西站村所有,后移交给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管理。另一台即放置在变电房内砖砌平台上的变压器,属于被告西站橡胶厂所有,其电源来自电力公司变压器。

  事故发生前,该变电房的房门设置有“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房内被告西站橡胶厂所有的变压器表面也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但该变电房房门未锁闭,变电房墙体上有一墙洞。

  一审法院认为,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对其尽到了危险性警示义务,但没有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故两公司对受害人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 洋 通讯员 郝绍彬 向 蕻)

相关热词搜索:高压 义务 学生

上一篇:信用卡被冒领盗刷谁担责?
下一篇:美瞳网销乱象:无证商家充斥市场 出现问题难维权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