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午9时,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公开宣判。( 临渭区法院供图)
1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获悉, 1月24日上午9时,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欣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高文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姚军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莉免予刑事处罚。
1月6日上午,陕西渭南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与陕西富平妇幼保健院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其中,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高文平,原富平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产科助产士司欣,原富平妇幼保健院主管业务副院长姚军民和原富平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四人出庭受审,四人均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司欣,身为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助产士,在2013年5月29日、7月16日分别负责为产妇王某某、董某某接生的过程中,听信张淑侠的安排,未能正确履行《助产人员职责》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违反《产房工作制度》和《待产室及分娩室工作制度》及《产妇分娩流程规定》等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王某某、董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三名婴儿从产房抱出并予以拐卖留下可乘之机。
被告人高文平,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期间,未能认真履行《产科主任职责》中的有关规定,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产房工作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不认真、医护人员违规涂改病历等问题出现;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及相关操作管理流程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被告人姚军民,自2006年2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副院长岗位职责》中的有关规定,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及规章制度,导致其主管的产科工作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为张淑侠将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被告人王莉,自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院长岗位职责》中的有关规定,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督促检查主管负责人及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及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军民、王莉四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为张淑侠将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被张淑侠拐卖,损害了新生儿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使人民群众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使国家公立医院的服务信誉严重受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军民、王莉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莉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司欣当庭明确表示要上诉。
近百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医疗机构代表及社区群众旁听了庭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