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在上海成立
2014-12-29 09:23: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今天(28日)上午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为三家新成立的法院、检察院揭牌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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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正在讲话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对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决定在上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既是对上海的信任,也是对上海司法工作的厚望。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新成立的三家法院、检察院肩负重任,希望同志们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坚持依法履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和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特点的司法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从严执行司法人员从业要求和制度规定,努力打造一支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司法队伍。
周强指出,中央选择上海作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地区,体现了对上海法院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信任。上海三中院作为全国第一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它的成立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周强要求,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上海三中院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跨区划行政、民商事、刑事等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为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为上海加快“四个中心”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要瞄准国际前沿,努力做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要充分发挥新型人民法院审判机构的示范作用,坚持改革创新,为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曹建明在讲话中,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市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他说,成立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市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不仅标志着上海法治建设增添了新的重要力量,也标志着我国第一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院的诞生,在中国司法制度发展乃至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希望,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牢记光荣使命,勇当改革创新的先行者;依法履行职能,勇当法律监督的排头兵;严格规范司法,勇当公正司法的引领者;打造过硬队伍,勇当法治上海的建设者,努力创造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的上海模式,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
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主持会议。上海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尹弘宣读相关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少峰,上海市领导薛潮、赵雯、白少康、周汉民出席会议。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分别介绍了相关组建工作。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代表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代表参加了庄严的宣誓仪式。
据悉,上海建立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检察院第三分院,是全国首个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省市。这是上海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同时组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个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管辖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和原由铁路中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而设立,具有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性质特点,除管辖原有的涉铁路运输、轨道交通案件外,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下列案件:一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二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三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四是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诉讼监督案件;五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六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七是民航、水运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八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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