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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驳回一起执行监督案 法院不存在暗箱操作
2015-12-23 18:56:41   来源:   评论:0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作出驳回申诉决定。  这起执行监督案件的申诉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恒达矿冶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作出驳回申诉决定。

  这起执行监督案件的申诉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开贵。其申诉称,在以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中,兴安县人民法院存在违法执行行为。

  据了解,事情缘起于1998年至1999年间的多起诉讼。

  据申诉人廖开贵称,1995年,恒达公司与兴安县钨矿公司签订开矿协议;1996年,双方又深化追签了一份开矿协议。1998年底,恒达公司进入试产阶段,已经出精钨矿十余万吨、尾砂矿十余万吨,按当时市价估值约1000万元,另有价值500余万元土地3.66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载明,经查,兴安县钨矿在1998年3月向兴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恒达公司,要求恒达公司支付3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年5月5日,兴安县钨矿向兴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恒达公司众多债务到期,各债权人均诉至法院。据统计,经兴安县人民法院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涉及恒达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共有43件,标的为600多万元。经桂林市中院指定,该系列案件由兴安县法院统一执行。1998年7月至1999年5月,兴安县法院分别作出裁定,查封恒达公司的采矿权、设备、矿产品、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所有财产。

  廖开贵称,此后,兴安县法院要求恒达公司在10天内还清600余万元债务。

  1999年10月23日,廖开贵因不执行法院裁定被拘留。其后,廖开贵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羁押。2000年9月,廖开贵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廖开贵称,案发时,公司资金均投入矿山生产,难以在10天内偿还债务,但拍卖已经产出的精钨矿及尾砂矿足以偿还债务。然而,在其被拘留后,法院变卖了恒达公司所有资产。在此过程中,兴安法院的执行行为有违法之嫌:兴安县法院仅向其出具了《变卖财产确认书》,而非执行裁定书,且未向其出示执行财产清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而《变卖财产确认书》约定,买受人按两年7个月分4期付清475万元;在变卖过程中,兴安县法院及兴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的“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变卖委员会”为变卖人、兴安县法院为确认人,但变卖人没有被执行人委托授权;执行法院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未能送达其本人。

  据此,廖开贵向广西高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

  广西高院查明,执行法院选择的三家评估机构都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执行法院在评估、拍卖、变卖时作出的一系列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执行法院在1999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变卖成交。该裁定虽未能直接送达被羁押的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执行法院已向恒达公司公告送达,不影响执行法院变卖恒达公司财产的效力。  广西高院立案审查后判定,在本案中,执行法院从执行立案、裁定查封、制作财产清单、委托评估、公开拍卖、成立变卖委员会、签订成交确认书、裁定确认成交到制作财产移交清单,手续齐全,不存在暗箱操作。

  据此,广西高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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