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溢出效应”
2015-03-25 07:37: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12·19”案件的公益诉讼审理,借助于审判而确立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若干新“标杆”。同时,发生在该案审理内外的其他若干问题,则可看作是这一诉讼的“溢出效应”。
“溢出效应”之一:“天价赔偿”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
1.6亿元的巨额赔偿发生在环境污染领域,放在过往,不要说做到,甚至连想也不敢想。如此巨额赔偿,加上涉案企业众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必然。毕竟环境污染问题经过这么多年的“渲染”、“铺陈”,早就被社会普遍重视。突然“冒”出这么个“天价赔偿”无疑引爆了仿佛积郁已久的社会情绪,一时间成为社会热点,这样的“溢出效应”始料未及,也多少让人有些“措手不及”,应对上的“捉襟见肘”也就在所难免。
“溢出效应”之二:检察官出现在公益诉讼庭审中引起各方热议。
“12·19”案件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涉及确认之诉抑或撤销之诉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出现”,以怎样的“面目”出现,该干什么,怎么干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同时也是困扰其他方面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使在公益诉讼领域,对于恪守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这一本质而言,拒绝、排斥、防范检察权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影响与干预,仍是客观而普遍存在的倾向。加之检察权这样一种公权力,一旦介入“私法”领域,其权力行使的任何细微“越界”,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般的负面连锁反应,不仅会伤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而且会对检察权及其行使本身造成伤害。由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所引发的对参与公益诉讼检察权行使的广泛争议,应当是案件“溢出效应”的重要内容。
溢出效应”之三: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的出台和“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实施“暖场”“铺垫”。
“12·19”案件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一个过程的概念。本案公益诉讼的过程,正是十八大以后中央酝酿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欲使之付诸成形的过程,也是全社会空前高度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热议“环保法”修改,期盼“史上最严环保法”应如何规定、又该如何贯彻实施的过程;“12·19”公益诉讼案件一审之时,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前夕,“史上最严环保法”定稿成型之际;而其二审终审“一锤定音”之时,恰逢举国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之际,“史上最严环保法”生效实施“前夜”,一连串的历史“巧合”,一连串的因缘际会,注定“成就”了“12·19”案件公益诉讼本身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史上最严环保法”的贯彻实施“暖场”的历史使命,完成了从环境司法实践角度履行上述历史使命的“临门一脚”之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溢出效应”的确值得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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